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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9:52:33
主题:
20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583198)
主专题:
房屋赠与非亲属须缴税
(31912)
划词:
ID(17901)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房屋赠与非亲属须缴税】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房屋赠与非亲属须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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