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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5-08-16 07:41:52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
(31420)
划词:
ID(18087)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不动产抵押未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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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7494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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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8-16 07:40:33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
(31420)
划词:
ID(17801)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动产抵押未登记】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不动产抵押未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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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