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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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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81892)
主专题: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垫付
(32529)
划词:
ID(18127)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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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5:42:20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81892)
主专题:
生育保险
(6022)
划词:
ID(18126)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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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5:41:58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81892)
主专题:
生育医疗费用
(27624)
划词:
ID(18125)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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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5:35:36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81892)
主专题:
生育津贴
(32525)
划词:
ID(18124)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生育津贴】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生育津贴】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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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2:18:26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81892)
主专题:
缴费一年非辞职且求职的可领失业金
(32510)
划词:
ID(18123)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缴费一年非辞职且求职的可领失业金】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缴费一年非辞职且求职的可领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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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1:09:58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81892)
主专题:
用工30日内缴纳社保
(32504)
划词:
ID(18122)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用工30日内缴纳社保】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用工30日内缴纳社保】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用工30日内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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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09:06:38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81892)
主专题:
五险一金均为法定强制缴纳
(32390)
划词:
ID(18120)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五险一金均为法定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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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7:23:27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81892)
主专题:
五险一金
(32389)
划词:
ID(18120)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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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07:14:58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81892)
主专题:
失业金
(32239)
划词:
ID(18009)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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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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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81892)
主专题:
补缴社保应向社保部门主张
(28685)
划词:
ID(16805)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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