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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36: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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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案的函
1991-07-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0]民他字第5号
发布日期:1991-07-09
执行日期:1991-07-09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院:
你院(90)民请字第1号《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从该案的情况看,罗超华与王辉明家于一九五六年所立的典当契约,在当时是合法的。罗对原房屋宅基地合法的使用权应受保护。承典人在承典的小院内建房,与契约约定并不矛盾,不影响出典人按约定行使回赎的权利。因此,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应准予出典人按约定回赎原房屋和新建的房屋。回赎时出典人应对承典人新建房屋所花费用予以适当补偿。至于王辉明家的住房问题,如确属困难,可提出申请,由法院出面联系,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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