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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2014-2-23 22: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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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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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1992-07-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文 号:法办[1992]86号
发布日期:1992-07-15
执行日期:1992-07-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该公约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外发〔1992〕8号文件)。经征询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的意见,今后,香港最高法院和内地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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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1992-07-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文 号:法办[1992]86号
发布日期:1992-07-15
执行日期:1992-07-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该公约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外发〔1992〕8号文件)。经征询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的意见,今后,香港最高法院和内地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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