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1997-06-02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税[1997]463号 发布日期:1997-06-02 执行日期:1997-06-02 失效日期:1900-01-0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附件: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1997年5月15日 税委会〔1997〕14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
240331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1997-06-02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税[1997]463号
发布日期:1997-06-02
执行日期:1997-06-02
失效日期:1900-01-0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附件: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1997年5月15日 税委会〔1997〕14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