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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中国加入WTO后加快律师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2014-2-23 21: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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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中国加入WTO后加快律师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2001-03-08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2001]030号
发布日期:2001-03-08
执行日期:2001-03-08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和全面融入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已是大势所趋。我国业既面临千载难逢的良好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为建设一支适应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律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计划”)精神,现对我国加入WTO后,进一步加快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入世”后我国律师业发展面临的良好机遇和挑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充分看到:“入世”后,我国对外开放将全方位、宽领域推进,我国经济将加速融入世界经济主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外资大量进入、知识经济的繁荣、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将为我国律师拓展更为广阔的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入世”后,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力度持续加大,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等机制调整的加快和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律师的职业功能和社会影响不断加强,执业环境将不断得到优化:“入世”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法律服务业全球化发展趋势以及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深入开放带来的竞争压力,将促使中国律师从观念、知识到能力都必须适应市场的需求,加速提高业务素质和整体水平,增强竞争力:“入世”后,大量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我国境内提供外国法律服务,不仅促进了中外律师间广泛的交流与合作,也为中国律师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竞争创造了机会。同时,国外法律服务业的先进经验和一些成熟做法,对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科学合理地规划律师业的发展战略,加快建立符合国际竞争要求的中国律师制度,将提供良好的借鉴。
但是,我国律师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律师队伍在整体水平还不能适应“入世”后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需要:一是律师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整个律师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能力和服务标准尤其是提供新经济领域的法律服务方面,经验不足,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对法律服务全方位、多层次和专业化的需求;二是办理国际法律业务能力较差,涉外型优秀法律服务人才缺乏,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竞争力较弱,随着“入世”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的逐步取消,外国律师所将以信息、管理、品牌和服务的优势,占据市场更多份额;三是律师管理观念僵化、体制滞后,仍较多地停留在计划经济下行政管理为主的层面,不适应律师业自律性特征和新形势下发展的内在规律。
二、加快发展,努力提高中国律师的综合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发展是硬道理”,加快律师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是促进律师业提高竞争实力的关键。面对21世纪法律服务业全球化趋势加强,国外律师事务所兼并组合加快,公司化运营、集团化发展、业务覆盖面全方位展开,竞争愈益激烈的强劲势头,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十五计划”,抓住机遇,发奋图强,加快律师业改革和发展步伐,促进律师业新的腾飞。
1.切实加强律师队伍中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为指针,进一步在律师队伍中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在广大律师中坚持开展时事政治学习和国际形势教育,引导律师在执业时具有高度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增强政治敏锐性,善于发现并慎重处置隐含于各种法律纠纷之中危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现象,维护国家根本利益。
2.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人才,强化执业培训,加速培养一批适应“入世”需要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培养懂外语、懂科技,懂世贸规则和解决争端机制的高层次律师人才,是“入世”后律师业发展的急需。要加强对做国际业务专门律师的培养,壮大这支队伍的力量。沿海大城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充分利用区域经济发达和涉外法律人才相对集中的优势,采取各项优惠措施,把优秀法律人才尽快吸收到律师队伍中来;完善对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加强对律师新兴经济,科技知识和外语能力的教育与培训;开辟多种培训渠道,选派优秀人才到国外接受培训,同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被选派律师回国服务。力争到2010年,我国涉外型律师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达到与中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水平。
3.加快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进程,尽快形成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城市要抓紧扶持和培养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鼓励专业水平高、外语能力强的律师流动到这些律师事务所执业;引导律师事务所实现资源优化组合,支持和鼓励律师事务所重组、兼并和联合,组建规模律师事务所,发挥多专业、多层次的立体办案优势,以扩大业务覆盖面,降低成本,创造品牌;鼓励律师事务所实行专业化分工,将一些目前专业较为集中、基础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定型为专业化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推进“走出去”的政策,鼓励中国律师事务所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为中国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及开发资源和外商到中国投资提供服务,提高国际竞争力。
4.加快建立律师事务所现代化的办公手段和办公条件,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要逐步引入决策与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业务质量保障体制、过错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等现代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提高律师业的整体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引导律师事务所广泛运用互联网等现代办公通讯手段,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律师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5.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地区律师业发展的分类指导和分层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大、中、小律师事务所并存的格局,以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要;通过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不同地区律师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缩小差距,带动全行业整体发展。
6.深化律师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以适应WTO框架下律师管理自律性特征和规范执业的需求。司法行政部门要由日常行政管理为主向对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为主转变,突出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把年检注册等目前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工作移交给律师协会,增强律师协会在律师中的凝聚力和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借鉴国际律师业的成熟做法,建立一套与国际法律服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律师管理法律、体系。抓紧《律师法》的修订,健全律师机构、业务、人员管理方面的各项法规、规章,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办法》、《律师事务所责任赔偿办法》、《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办法》等,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和执业行为。
7.继续推进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强中外律师的交流与合作,规范对外国律师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管理。“入世”后,一方面,我们将履行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继续引进一些规模大、管理经验丰富、国际知名度高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来华设立办事处,以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把中国作为投资基地和世界贸易中心。办事处较集中的城市,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鼓励中外律师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引导国内律师事务所学习和借鉴他们先进的法律服务技术、管理模式、内部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办事处的规范管理。有关外国律师在中国执业的行政法规即将出台,新法规出台后,在依法保障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和外国律师在华提供外国法律服务活动的同时,应加强对其在华执业活动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其不正当竞争和非法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行为,以保证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公平规范地发展。
司法部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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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中国加入WTO后加快律师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2001-03-08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2001]030号
发布日期:2001-03-08
执行日期:2001-03-08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和全面融入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已是大势所趋。我国业既面临千载难逢的良好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为建设一支适应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律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计划”)精神,现对我国加入WTO后,进一步加快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入世”后我国律师业发展面临的良好机遇和挑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充分看到:“入世”后,我国对外开放将全方位、宽领域推进,我国经济将加速融入世界经济主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外资大量进入、知识经济的繁荣、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将为我国律师拓展更为广阔的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入世”后,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力度持续加大,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等机制调整的加快和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律师的职业功能和社会影响不断加强,执业环境将不断得到优化:“入世”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法律服务业全球化发展趋势以及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深入开放带来的竞争压力,将促使中国律师从观念、知识到能力都必须适应市场的需求,加速提高业务素质和整体水平,增强竞争力:“入世”后,大量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我国境内提供外国法律服务,不仅促进了中外律师间广泛的交流与合作,也为中国律师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竞争创造了机会。同时,国外法律服务业的先进经验和一些成熟做法,对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科学合理地规划律师业的发展战略,加快建立符合国际竞争要求的中国律师制度,将提供良好的借鉴。
但是,我国律师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律师队伍在整体水平还不能适应“入世”后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需要:一是律师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整个律师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能力和服务标准尤其是提供新经济领域的法律服务方面,经验不足,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对法律服务全方位、多层次和专业化的需求;二是办理国际法律业务能力较差,涉外型优秀法律服务人才缺乏,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竞争力较弱,随着“入世”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的逐步取消,外国律师所将以信息、管理、品牌和服务的优势,占据市场更多份额;三是律师管理观念僵化、体制滞后,仍较多地停留在计划经济下行政管理为主的层面,不适应律师业自律性特征和新形势下发展的内在规律。
二、加快发展,努力提高中国律师的综合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发展是硬道理”,加快律师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是促进律师业提高竞争实力的关键。面对21世纪法律服务业全球化趋势加强,国外律师事务所兼并组合加快,公司化运营、集团化发展、业务覆盖面全方位展开,竞争愈益激烈的强劲势头,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十五计划”,抓住机遇,发奋图强,加快律师业改革和发展步伐,促进律师业新的腾飞。
1.切实加强律师队伍中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为指针,进一步在律师队伍中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在广大律师中坚持开展时事政治学习和国际形势教育,引导律师在执业时具有高度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增强政治敏锐性,善于发现并慎重处置隐含于各种法律纠纷之中危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现象,维护国家根本利益。
2.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人才,强化执业培训,加速培养一批适应“入世”需要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培养懂外语、懂科技,懂世贸规则和解决争端机制的高层次律师人才,是“入世”后律师业发展的急需。要加强对做国际业务专门律师的培养,壮大这支队伍的力量。沿海大城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充分利用区域经济发达和涉外法律人才相对集中的优势,采取各项优惠措施,把优秀法律人才尽快吸收到律师队伍中来;完善对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加强对律师新兴经济,科技知识和外语能力的教育与培训;开辟多种培训渠道,选派优秀人才到国外接受培训,同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被选派律师回国服务。力争到2010年,我国涉外型律师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达到与中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水平。
3.加快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进程,尽快形成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城市要抓紧扶持和培养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鼓励专业水平高、外语能力强的律师流动到这些律师事务所执业;引导律师事务所实现资源优化组合,支持和鼓励律师事务所重组、兼并和联合,组建规模律师事务所,发挥多专业、多层次的立体办案优势,以扩大业务覆盖面,降低成本,创造品牌;鼓励律师事务所实行专业化分工,将一些目前专业较为集中、基础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定型为专业化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推进“走出去”的政策,鼓励中国律师事务所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为中国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及开发资源和外商到中国投资提供服务,提高国际竞争力。
4.加快建立律师事务所现代化的办公手段和办公条件,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要逐步引入决策与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业务质量保障体制、过错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等现代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提高律师业的整体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引导律师事务所广泛运用互联网等现代办公通讯手段,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律师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5.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地区律师业发展的分类指导和分层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大、中、小律师事务所并存的格局,以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要;通过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不同地区律师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缩小差距,带动全行业整体发展。
6.深化律师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以适应WTO框架下律师管理自律性特征和规范执业的需求。司法行政部门要由日常行政管理为主向对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为主转变,突出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把年检注册等目前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工作移交给律师协会,增强律师协会在律师中的凝聚力和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借鉴国际律师业的成熟做法,建立一套与国际法律服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律师管理法律、体系。抓紧《律师法》的修订,健全律师机构、业务、人员管理方面的各项法规、规章,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办法》、《律师事务所责任赔偿办法》、《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办法》等,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和执业行为。
7.继续推进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强中外律师的交流与合作,规范对外国律师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管理。“入世”后,一方面,我们将履行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继续引进一些规模大、管理经验丰富、国际知名度高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来华设立办事处,以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把中国作为投资基地和世界贸易中心。办事处较集中的城市,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鼓励中外律师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引导国内律师事务所学习和借鉴他们先进的法律服务技术、管理模式、内部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办事处的规范管理。有关外国律师在中国执业的行政法规即将出台,新法规出台后,在依法保障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和外国律师在华提供外国法律服务活动的同时,应加强对其在华执业活动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其不正当竞争和非法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行为,以保证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公平规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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