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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1:33: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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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7号[失效]
2003-10-15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7号
发布日期:2003-10-15
执行日期:2003-10-15
失效日期:2004-08-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10月15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适用全球配额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72202090)已达到该产品给定的第二阶段全球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32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6日起,对申报进口适用全球配额的国家(地区)的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16.7%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10,72193300.10,72193400.10,72193500.10,72202010.10,7220209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1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海关总署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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