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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 2004-02-25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4-02-25 执行日期:2004-02-12 失效日期:1900-01-01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财综〔2004〕3号,以下简称《复函》)。为贯彻落实《复函》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2日起,海关停止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海关总署 |
24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
2004-02-25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4-02-25
执行日期:2004-02-12
失效日期:1900-01-01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财综〔2004〕3号,以下简称《复函》)。为贯彻落实《复函》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2日起,海关停止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