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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公布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的通知 2004-06-03 发文单位:民政部、 国家测绘局 文 号:民发[2004]78号 发布日期:2004-06-03 执行日期:2004-06-03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国家测绘局编制的《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是各种地图上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标准。《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适用于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大于1∶400万的各种地图,《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适用于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400万的各种地图。《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不作为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纠纷问题的依据。 附件:《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略)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民政部、 国家测绘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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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公布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的通知
2004-06-03
发文单位:民政部、 国家测绘局
文 号:民发[2004]78号
发布日期:2004-06-03
执行日期:2004-06-03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国家测绘局编制的《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是各种地图上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标准。《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适用于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大于1∶400万的各种地图,《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适用于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400万的各种地图。《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不作为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纠纷问题的依据。
附件:《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略)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民政部、 国家测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