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规定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2013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21-9-28 09:59:27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1134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鄂民政规〔2013〕2号
发布日期:
2013-07-01
实施日期:
2013-07-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3〕2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监管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落到实处,省民政厅决定,2013年7月全省集中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专项清查备案活动。8月上旬各县(市、区)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向市、州民政局上报专项清查备案工作总结,8月中旬,市、州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向省民政厅报送本地区专项清查备案工作总结。省民政厅从8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开展专项清查备案工作及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湖北省民政厅
2013年7月1日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完善低保监管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申请享受低保,均应按规定实行专项备案管理。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本办法将“近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统称为“近亲属”。
【相关专题:
近亲属 (7/6)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2)
|
近姻亲 (2/2)
】
第三条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正在享受低保的,应主动申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向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申报,填写《湖北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经办人员直接向本级民政部门申报备案。
第四条 低保申请人与所在辖区低保经办人员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明,填写《湖北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核查。县级民政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进行100%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低保的,由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专项档案。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做到一人一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湖北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近亲属的低保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定期组织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备案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低保范围。
第七条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县级民政部门查实后要将相关情况通报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其错误情节严重程度、后果及态度,严格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亲属
,
近姻亲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3〕2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监管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落到实处,省民政厅决定,2013年7月全省集中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专项清查备案活动。8月上旬各县(市、区)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向市、州民政局上报专项清查备案工作总结,8月中旬,市、州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向省民政厅报送本地区专项清查备案工作总结。省民政厅从8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开展专项清查备案工作及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湖北省民政厅
2013年7月1日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完善低保监管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sign_1]第二条 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申请享受低保,均应按规定实行专项备案管理。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本办法将“近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统称为“近亲属”。[/sign_1]
第三条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正在享受低保的,应主动申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向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申报,填写《湖北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经办人员直接向本级民政部门申报备案。
第四条 低保申请人与所在辖区低保经办人员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明,填写《湖北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核查。县级民政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进行100%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低保的,由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专项档案。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做到一人一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湖北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近亲属的低保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定期组织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备案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低保范围。
第七条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县级民政部门查实后要将相关情况通报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其错误情节严重程度、后果及态度,严格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解读释义
部委规章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