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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2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全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的通知
2020-10-10 09:34:18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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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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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0-03
实施日期:
2020-10-03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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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全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新建成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行为,进一步提升成品住房质量品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成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成品住房建设管理
(一)本通知所指成品住房是指新建住房在交付使用前,住宅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涂饰、管线、设备及终端安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二)成品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整体厨卫、智能化等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积极采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并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三)成品住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有成品住房建设专篇,内容包含成品住房建设指标、成品住房在小区总图中的位置(或幢号)、建筑面积以及建设时序等。成品住房建设应按幢实施。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审查合格的装修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标准样板房验收合格前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和土建工程应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从事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为确保我市成品住房装修基本品质和功能,装修综合单价不宜低于土地出让楼面单价5%~10%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具体由属地政府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
二、规范成品住房销售管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成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按不同户型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标准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民开放展示。
(三)样板房应保留至该户型成品住房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三个月后方可撤除,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开发建设单位宜提供不同装修风格的成品住房供消费者选择,以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成品住房买卖合同中,列明约定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公示成品住房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
三、规范成品住房验收交付管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等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装修前的交接验收和成品住房的分户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包含装修工程部分。成品住房质量应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要求。
(二)成品住房交付时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必要的装修主材和设备使用说明及包(保)修年限。成品住房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装修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投诉问题。因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企业诚信档案及信用等级考核;对性质恶劣的问题企业进行公示曝光;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住建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改、市场监管、信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严肃查处成品住房销售、宣传以及样板房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为成品住房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3日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全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新建成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行为,进一步提升成品住房质量品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成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成品住房建设管理
(一)本通知所指成品住房是指新建住房在交付使用前,住宅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涂饰、管线、设备及终端安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二)成品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整体厨卫、智能化等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积极采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并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三)成品住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有成品住房建设专篇,内容包含成品住房建设指标、成品住房在小区总图中的位置(或幢号)、建筑面积以及建设时序等。成品住房建设应按幢实施。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审查合格的装修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标准样板房验收合格前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和土建工程应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从事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为确保我市成品住房装修基本品质和功能,装修综合单价不宜低于土地出让楼面单价5%~10%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具体由属地政府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
二、规范成品住房销售管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成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按不同户型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标准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民开放展示。
(三)样板房应保留至该户型成品住房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三个月后方可撤除,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开发建设单位宜提供不同装修风格的成品住房供消费者选择,以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成品住房买卖合同中,列明约定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公示成品住房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
三、规范成品住房验收交付管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等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装修前的交接验收和成品住房的分户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包含装修工程部分。成品住房质量应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要求。
(二)成品住房交付时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必要的装修主材和设备使用说明及包(保)修年限。成品住房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装修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投诉问题。因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企业诚信档案及信用等级考核;对性质恶劣的问题企业进行公示曝光;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住建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改、市场监管、信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严肃查处成品住房销售、宣传以及样板房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为成品住房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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