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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
2019-11-29 13:06:47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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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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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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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16日
施行日期: 2018年08月16日
一、 试行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意义
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职工尤其是生活来源渠道相对贫乏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 主要政策要点
(一)关于参保范围。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二)关于缴费标准。对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其月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费率统一按所在用人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关于工伤保险参保和责任主体。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保的,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未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四)关于相关待遇标准。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已参加试行参保的劳动者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 保险费征收
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012330006),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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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16日
施行日期: 2018年08月16日
一、 试行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意义
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职工尤其是生活来源渠道相对贫乏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 主要政策要点
(一)关于参保范围。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二)关于缴费标准。对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其月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费率统一按所在用人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关于工伤保险参保和责任主体。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保的,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未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四)关于相关待遇标准。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已参加试行参保的劳动者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 保险费征收
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012330006),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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