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股东,你真的了解你所享有的知情权吗?你知道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吗?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专题解读之股东知情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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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称“解释四”),并已于2017年9月1日生效施行,解释四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本篇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进行进行专题解读,主要涉及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行权方式以及司法救济途径等问题。
一、作为股东,你知道你享有哪些知情权吗?
1.1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1.1.1 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①公司章程、②股东会会议记录、③董事会会议决议、④监事会会议决议、⑤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1.2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2 股东能否查阅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
解释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当中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但解释四正式出台后,删除了该规定。但是不是股东就不能查阅原始凭证了呢?并不是,个人认为解释四在这一点上还是留下了一个口子,将查阅的权限归到公司自治的范畴,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可以查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那么股东就有权申请查阅原始凭证,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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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股东,你知道该如何正确行使你的知情权吗?
2.1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条件
2.1.1 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必须具备股东资格,如果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回购股权等方式丧失股东资格的,其不再享有知情权,公司有权拒绝其要求行权的请求。
2.1.2 在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中,如果隐名股东想要行使知情权,一般须通过显名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来间接实现自己的知情权,或者在确认股东资格后,再通过直接行使权利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2.2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程序
2.2.1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1.1.1所列文件的,无时间、形式上的要求,股东可以随时向公司提出,公司有义务配合。
建议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行使上述知情权的方式,明确上述文件的保管部门、保管人员,作为受理股东行权的部门、人员,同时制作简要制式的申请书面文件(要求填写股东姓名或名称、行权时间、查阅、复制文件的名称、归还时间等内容即可,无须要求股东写明查阅、复制的理由),供股东行权时填写和记录。
2.2.2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说明查阅的目的。如果股东没有书面申请或书面申请后未说明查阅目的的,公司有权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2.3 股东可以委托相关专业人员辅助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特定文件的,而自身又不具备相关财会等专业知识的,在股东本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这个也是解释四在保护股东知情权方面做的重要突破,如果股东不具备相关财会等专业知识,行使知情权也只能是流于形式,并不能切实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三、哪些情况下,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目的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目的?
在解释四出台前,公司法只规定了如果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其查阅请求,但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属于不正当目的,导致各地高院在认定非法目的问题上标准、尺度不一,给审判实践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解释四出台后,在第8条中明确规定了,如果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具有不正当目的,但前提是公司必须有证据证明: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章程、股东之间协议等限制、剥脱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所享有知情权的,该约定是否有效?
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依附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基础性权利,根据解释四第9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协议等实质上限制、排除、剥夺了股东享有上述知情权的,该约定应属于无效约定,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五、股东在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该如何进行司法维权?
5.1 股东通过诉讼维权的条件、要求
5.1.1 股东在起诉时必须具备股东资格,否则不能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但是,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5.1.2 针对股东要求查阅本篇1.1.1所列文件被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拒绝后直接启动诉讼维权程序。
5.1.3 针对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公司拒绝的,股东应当在公司明确拒绝之后,或者在公司收到股东书面申请后15日内未答复之后,股东才可以启动诉讼维权程序。
5.2 股东通过诉讼维权成功后实现知情权的方式
5.2.1 股东应当根据判决书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查阅或者复制特定的公司文件。
5.2.2 股东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委托相关专业人员辅助查阅公司特定文件。
5.3 股东可以要求未尽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制作、保存公司特定文件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结语: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础权利之一,关系到股东能否正确、全面地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关系到股东能否合理地作出决策,进而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作为公司股东的创业者、投资者。应更关注自己知情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