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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错是律师的天职
2018-10-9 11:56:30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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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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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代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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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语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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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错是律师的天职
作者:朱代恒,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
来源:烟语法萌
假如律师在履职、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放弃挑错,或避重就轻,或趋炎附势,或随波逐流,或发现错误不予指出,或发现错误缄口不言,那么,这不仅仅是律师的法律人格出现问题,还在于失职。换句话说,履职不能。这样的结果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又加大了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办冤假错案的风险。
当前随着法治的进步,司法人员的公正司法观念、办案的能力和质量在不断提高,然而学无止境、进步无止境!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当前各个领域尤其是司法部门仍然存在必须重视和改进的一些问题,尊重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不足就是其中之一。
为此,国家已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两院三部已经出台了多部规定及实施意见,明确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律师的执业权利已经上升到了国家层面的政治高度,要求各行各业尤其是司法人员尊重律师,支持、配合律师依法执业。
尽管如此,仍有一些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对律师不友善、不礼貌、不尊重,对律师执业不支持不配合,态度生硬行为粗暴,甚至激烈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总之“门难进,脸难看”的不正常现象依旧存在,与司法改革之前相比而言,稍有收敛,但起色不大。
从司法实践中看,某些司法人员对律师态度欠缺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的主观原因主要有:
内心确信行为人有罪,而律师却坚持无罪意见,因此认为律师行为过分,妨害了案件的审理;
看到有的律师挑错行为有情绪化因素,于是认为律师意见缺乏理性,不值得重视;
因看到律师队伍中害群之马的不良行为,于是对律师队伍先入为主地形成了成见、偏见,认为律师“是麻烦的制造者”;
某些案件是上级有明确要求或经司法机关内部协调,已得出处理意见,因此认为律师坚持挑错毫不让步的行为是办案的障碍。
这些认识和态度违背了法治原则和公正要求,损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职业尊严,是律师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等老大难问题长期不能得到彻底解决的重要因素,也不符合司法者的身份、职责、义务、职业道德的要求。
首先,司法人员对行为人有罪的内心确信,是否正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兼听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当庭阐述的意见,在程序、实体都确保合法的情况下才能最终确定。内心确信不是可以排斥任何不同意见的理由,否则就会形成司法专断。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在起诉书和判决书字里行间发现漏洞,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防止司法专断伤害公正。
其次,律师执业中言辞激烈,表现出情绪化倾向,并不必然等同于行为违法,也不说明挑错意见必然错误,不应随意压制。如果司法者认为律师有情绪化倾向就可以利用司法权加以压制,那么律师执业权利就会失去保障,司法权也会失去律师权利的监督,不但不利于在办案件的正确处理,而且司法权力任性和滥用的概率必然增加。
再次,应该看到敬畏法律,尊重司法者,乐于积极推动法治建设以保护人权,是当代律师队伍的主流。不能因律师队伍不是一片净土,存在害群之马,就产生偏见,抱有成见,由害群之马迁怒于律师群体,把律师视为“麻烦制造者”,否定律师队伍的主流。如果任由这种歧视或株连无辜律师的狭隘偏激的思维方式主导司法行为,必定产生严重恶果。
现代法治常识和依法治国实践告诉我们,挑错是律师的职责,律师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业功能,是实现法治国家和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律师可以充分行使执业权利,依法挑错较真而没有后顾之忧,才是法治的理想境界,才能满足社会治理和人权保障的需要。可以说,假如律师放弃挑错,不主动发现错误或发现错误却缄口不言,那么,不仅是律师渎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加大司法人员办错案的风险。所以我国法律有关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的立法原意是,必须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支持律师的执业活动,以保证法治实施,满足社会以及当事人对律师执业的需要,实现人权保障。
徒法不能自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新形势下,需要有强烈的内心动力和足够的司法智慧,摆脱情感好恶和个人虚荣心理的羁绊,做到模范法官邹碧华所说:以尊重律师为己任的司法人员。只有这样的司法人员才有可能自觉守法,公正司法,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必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民众判断司法是否公正,既看司法活动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也要看司法人员行为是否文明,而如何对待律师,影响着民众对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与司法人员行为文明化的感受。
所以司法人员,一定要运用法治思维,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合法、理性、文明、友善地对待律师,强化诉讼中律师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请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严格落实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这方面工作出色的司法者应该再接再厉,继续提升水平和质量;工作尚有缺陷的司法者,应该兴利除弊,大力改进自己的工作。
我多次在不同的场合说过,律师与司法人员都是法律共同体的家庭成员,而且律师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尽管我们彼此之间分工不同、履职的方式不同,但我们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厦。我们同受法律教育、我们同属法律职业、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我们应该携联手构筑法治大厦,共同完成正确适用法律,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正的任务。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摒弃陈旧意识,学习和强化法治思维。从理论上明确认知律师制度和律师执业活动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意义;理解司法人员与律师都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同属于国家的法律共同体,应该建立“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的新型关系的道理;认识到出现让律师难以保持职业尊严,不能行使合法权利的社会生态和司法环境,既是法治建设的败笔,也是司法人员的耻辱的常识。具有司法为民情怀和公正司法追求的司法者,一定努力使理论与实践、理性与情感相融合,真正接受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律师挑错对公正司法有益有利的事实,尊重和善待律师,维护律师的权利,理智地培养在律师挑错的情况下办案的履职习惯,并在此基础上,养成欢迎律师挑错的自觉情感。
为了促进司法人员和律师基于追求法治敬畏法律维护人权的共同价值观,而共建新型关系的努力,有必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制度和机制。例如,严格实施谁办案谁负责的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倒逼司法人员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行业管理水平,以提升律师执业和自律能力等等。制度和机制建设任重道远,对此,司法人员与律师也需共同努力,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
总之希望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在诉讼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互为补充;为公平正义、为社会的和谐;为老百姓做一点实实在在的事情。
挑错是律师的天职,允许律师讲话,天不会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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