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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2018-9-13 10:39:11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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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赣公字〔2015〕184号
发布日期:
2015-11-30
实施日期:
2015-12-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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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通知
赣公字〔2015〕184号 2015年11月30日印发 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设区市公安局: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江西省公安厅
2015年11月27日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五条 交通事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组合分为:
(一)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与另一方当事人无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与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六条 交通事故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组合分为:
(一)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与其他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四)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五)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与其他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六)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全面分析其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的因果关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既包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九条 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应当以一般安全原则和道路通行规定作为判断标准,查证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分析引起交通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原因,确定因果关系。
第十条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避让避免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当事人过错行为具有突然性、主动性的作用大;当事人过错行为具有稳定性、被动性的作用小;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作用大,难以避免的作用小。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较大:
(一)侵犯对方通行权或先行权的;
(二)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通行状态,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
(三)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及时发觉或难以被动避让的;
(四)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仍然冒险或强行通行的。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具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但驾车逃逸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弃车逃逸或潜逃藏匿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同等以上责任。
第十三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的,认定为主要责任;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小的,认定为次要责任。
第十四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认定为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无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但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驾驶超过强制报废期机动车、驾驶拼装机动车等情形之一的,按加重责任规则认定为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 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确实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的,不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只在交通事故证明中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遇有特殊情形的疑难复杂交通事故,依据本规则认定当事人责任不能体现公正的,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研究,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和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照本规则认定当事人责任。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
省人大内司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
公安部办公厅、法制局、交管局。
厅党委成员、副巡视员,厅直各单位。
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印发
240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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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通知
赣公字〔2015〕184号 2015年11月30日印发 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设区市公安局: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江西省公安厅
2015年11月27日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五条 交通事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组合分为:
(一)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与另一方当事人无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与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六条 交通事故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组合分为:
(一)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与其他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四)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五)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与其他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六)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全面分析其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的因果关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既包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九条 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应当以一般安全原则和道路通行规定作为判断标准,查证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分析引起交通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原因,确定因果关系。
第十条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避让避免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当事人过错行为具有突然性、主动性的作用大;当事人过错行为具有稳定性、被动性的作用小;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作用大,难以避免的作用小。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较大:
(一)侵犯对方通行权或先行权的;
(二)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通行状态,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
(三)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及时发觉或难以被动避让的;
(四)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仍然冒险或强行通行的。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具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但驾车逃逸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弃车逃逸或潜逃藏匿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同等以上责任。
第十三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的,认定为主要责任;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小的,认定为次要责任。
第十四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认定为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无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但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驾驶超过强制报废期机动车、驾驶拼装机动车等情形之一的,按加重责任规则认定为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 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确实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的,不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只在交通事故证明中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遇有特殊情形的疑难复杂交通事故,依据本规则认定当事人责任不能体现公正的,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研究,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和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照本规则认定当事人责任。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
省人大内司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
公安部办公厅、法制局、交管局。
厅党委成员、副巡视员,厅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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