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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确定
2018-8-5 17:41:37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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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启波、孙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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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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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一)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认定因特网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首先必须确认合同成立地点。根据《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果订立合同的收件人为自然人的,那么就以其接收数据电文的地点作为合同签订地;如果这一地点难以查明,就应将其住所地作为合同签订地。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一般网络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目前,国际上倾向于采用合同义务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则。但对于网上交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则较为困难。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条的规定,送货的货物到达地或自提货物的提货地是合同履行地。所以网上销售若以实物为交付标的,不难确定其合同履行地,但厂商在网上直接销售软件、MP3音乐等数字产品(无形物)时(用户可直接在网上下载,厂商提供使用密码——注册码),怎样确定合同履行地呢?同样,对于网络服务商提供在线的有偿技术服务时,如因一方未能按承诺解决问题或一方未及时付款发生纠纷,这时又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呢?一种可能是把这种形式的网络销售看作是买方自行提货(用户自行下载)的交易,但网络服务商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产品或服务,即卖方把产品或服务信息发送到买方指定的特定系统(该系统由第三方有偿或无偿提供,如电信局提供的电子信箱)。在这类电子商务中,是否可以将不同过程中(如卖方将商品发送到当地的ISP——互联网服务商的过程、商品在若干ISP之间传递的过程、商品传送到买方所在地ISP的过程、从买方所在地ISP传送到买方电脑上的过程)的不同ISP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呢?
有学者认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3款之规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据此,合同的履行地应确定为网络服务商的住所地或主营业地。我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因为一般消费者上网主要是通过在其电脑上敲击一下键盘就可以得到自己的服务,这时最好将合同履行地理解为信息交付时接收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是指收到承诺的一方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在难以确定时则以其住所地为准);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应当指交付信息的一方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
因此,对于网上合同纠纷,涉及实物交易的,其履行一般是由供应商邮寄给消费者,履行地一般也在消费者指定的送达地点。这类合同是在网上签订而在网下履行,除了合同的签订方式与传统的合同有所不同,其他方面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对于涉及信息交易的网络合同纠纷,则应当以权利人收到信息时所在地为准,即信息进入权利人的计算机系统时,该系统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种规定有两个考虑:(1)便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2)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2.特殊网络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对于一些特殊的网络合同纠纷,则应当特别对待。因互联网上银行结算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互联网上,电子票据已经取代了纸质票据,支付也无须以现金形式实现。因此,我们认为,在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票据的管辖时,其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汇票、支票和本票,还应当包括互联网上银行的各种支付方式。在确定支付地时,应当以网上银行法人注册地为准。对于通过网上银行的分支机构支付的,如果其有单独的注册地,则应该以该注册地为支付地。
由于合同履行地的难以确定,目前因特网普遍采用协议管辖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权的归属,例如当事人在网络电子格式合同中点击相应条款即确定了发生纠纷后的诉讼管辖法院。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提下签订的管辖协议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据此确定管辖。合同未对协议管辖作出约定或协议无效的,应按照前述的原则确定管辖。
——姜启波、孙邦清:《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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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一)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认定因特网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首先必须确认合同成立地点。根据《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果订立合同的收件人为自然人的,那么就以其接收数据电文的地点作为合同签订地;如果这一地点难以查明,就应将其住所地作为合同签订地。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一般网络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目前,国际上倾向于采用合同义务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则。但对于网上交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则较为困难。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条的规定,送货的货物到达地或自提货物的提货地是合同履行地。所以网上销售若以实物为交付标的,不难确定其合同履行地,但厂商在网上直接销售软件、MP3音乐等数字产品(无形物)时(用户可直接在网上下载,厂商提供使用密码——注册码),怎样确定合同履行地呢?同样,对于网络服务商提供在线的有偿技术服务时,如因一方未能按承诺解决问题或一方未及时付款发生纠纷,这时又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呢?一种可能是把这种形式的网络销售看作是买方自行提货(用户自行下载)的交易,但网络服务商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产品或服务,即卖方把产品或服务信息发送到买方指定的特定系统(该系统由第三方有偿或无偿提供,如电信局提供的电子信箱)。在这类电子商务中,是否可以将不同过程中(如卖方将商品发送到当地的ISP——互联网服务商的过程、商品在若干ISP之间传递的过程、商品传送到买方所在地ISP的过程、从买方所在地ISP传送到买方电脑上的过程)的不同ISP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呢?
有学者认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3款之规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据此,合同的履行地应确定为网络服务商的住所地或主营业地。我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因为一般消费者上网主要是通过在其电脑上敲击一下键盘就可以得到自己的服务,这时最好将合同履行地理解为信息交付时接收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是指收到承诺的一方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在难以确定时则以其住所地为准);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应当指交付信息的一方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
因此,对于网上合同纠纷,涉及实物交易的,其履行一般是由供应商邮寄给消费者,履行地一般也在消费者指定的送达地点。这类合同是在网上签订而在网下履行,除了合同的签订方式与传统的合同有所不同,其他方面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对于涉及信息交易的网络合同纠纷,则应当以权利人收到信息时所在地为准,即信息进入权利人的计算机系统时,该系统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种规定有两个考虑:(1)便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2)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2.特殊网络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对于一些特殊的网络合同纠纷,则应当特别对待。因互联网上银行结算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互联网上,电子票据已经取代了纸质票据,支付也无须以现金形式实现。因此,我们认为,在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票据的管辖时,其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汇票、支票和本票,还应当包括互联网上银行的各种支付方式。在确定支付地时,应当以网上银行法人注册地为准。对于通过网上银行的分支机构支付的,如果其有单独的注册地,则应该以该注册地为支付地。
由于合同履行地的难以确定,目前因特网普遍采用协议管辖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权的归属,例如当事人在网络电子格式合同中点击相应条款即确定了发生纠纷后的诉讼管辖法院。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提下签订的管辖协议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据此确定管辖。合同未对协议管辖作出约定或协议无效的,应按照前述的原则确定管辖。
——姜启波、孙邦清:《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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