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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1985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
2017-1-5 09:01:15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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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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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85】149号
发布日期:
1985-12-20
实施日期:
1985-12-20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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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1985年12月20日《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职。
2、请假办法及审批手续:工作人员请事假,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请事假的审批手续,一般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请假七天以内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超过七天者,由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此精神,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具体请假批准办法。
【相关专题:
事假天数 (2/1)
】
3、事假期间的待遇: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相关专题:
事假待遇 (0/0)
】
4、违犯请假制度的处理办法: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职论。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2)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职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利用事假违犯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5、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事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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