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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27 09:39:28 七柒 法士 发布者 0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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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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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于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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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赵某与肖某自由恋爱后,一起从陕西来到新疆务工。2010年6月二人在陕西领取结婚证。2013年6月赵某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因赵某身体不好,大儿子一出生就随肖某的父母亲生活,小儿子随肖某和赵某一起生活。
  
  2015年8月肖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肖某入狱半年后,赵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自己与肖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大儿子由肖某抚养,小儿子由自己抚养。
  
  庭审中肖某辩称,自己的刑期较长,为了不拖累赵某,本人同意离婚,自己在狱中无法抚养孩子,大儿子一直跟随自己的父母亲生活,自己的父亲经济条件较好,要求法院将大儿子的抚养权判决给自己的父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是将子女判决给父亲或母亲抚养的,并非将子女判决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最终抚养子女的仍是父亲或母亲,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是协助进行抚养。因此,法院不能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祖父母。经过法官的解释后,肖某电话同父亲取得联系,父亲表示愿意在肖某服刑期间代肖某抚养孩子。在法庭的主持下,赵某与肖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儿子由赵某抚养;大儿子由肖某抚养,在肖某服刑期间由肖某的父母代为抚养。
       
        来源:于田法院 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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