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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余文唐:“干预司法”VS“司法干预”
2015-4-23 18:33:18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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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司法”VS“司法干预”余文唐
提 要
“干预司法”与“司法干预”是截然不同的两个词组,不可混用。“干预司法”是对司法活动的干扰或干涉。在这里,“司法”是被“干预”的对象。而“司法干预”则是将相关事项纳入司法轨道、由司法处理。在这里,“司法”是“干预”的主体。“干预司法”违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宪法原则,是被明令禁止的;而对某些事项予以适当的“司法干预”则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因而是被提倡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来,尤其是日前中央两办(中办、国办)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之后,媒体上谈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文章相当地多。这说明中央的决策非常重要,受到极大的关注。但是笔者在拜读此类文章时,感觉到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同一论旨却用语不太一致,有的用“干预司法”,有的则用“司法干预”。那么,这里究竟应该用哪个才准确?还是两种用法都可以?这是很值得聊一聊的。
以“司法干预”或“干预司法”为关键词,查阅百度就会发现:许多人在谈论领导干部对司法的干预时用的是“干预司法”,这应属大部分人的用法。而用“司法干预”的虽不好说是比比皆是,但也绝非鲜见。比如,许多以谈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为内容的文章标题为:“减少司法干预 促使审判公平”;“刹住司法干预 还给司法公正”;“司法干预留痕 配套机制是关键”;“防止司法干预 司法人员要‘守土有责’”;“建立司法干预问责制度,助推司法独立”;“中办国办、中政委连发两规定划‘红线’防止司法干预”;“防司法干预两《规定》同亮相 归拢‘自由裁决’之手”;“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答记者问”;等等。这里的用语值得商榷。而刊载此类文章的不仅有地方媒体、一般网站,更有新华法治、中国平安网、中国法院网乃至《人民法院报》等法律媒体。
“干预司法”和“司法干预”均由“司法”与“干预”两个词组合而成,只是其排列顺序不同。然而,正如物质的结构决定物质的性质,同样的化学元素由于其排列顺序不同就会衍生出不同的化学物一样,“司法”与“干预”在排列上的孰前孰后也会使得所组成的词语含义大异其趣。“干预司法”这一词组为动宾结构,“干预”是谓语,“司法”是宾语。按完整的句子来看,“干预”之前还有个“主语”,比如“领导干部”,构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而“司法干预”这一词组则是主谓结构,在这里“司法”是主语,“干预”同样是谓语。按完整的句子来看,“干预”之后还有个“宾语”,比如“家庭暴力”、“公司治理”,构成“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司法干预公司治理”。在强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今天,“干预司法”是被明令禁止的,因为它违反独立司法的宪法原则、侵犯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权;而“司法干预”是将公司治理、家庭暴力等纳入司法轨道、由司法处理,这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适当的“司法干预”是被提倡的。
可见,在谈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时,应该用“干预司法”而不可以用“司法干预”,前述所举相关题目中的“司法干预”均应改为“干预司法”才是正确的。比如,“减少干预司法 促使审判公平”;“刹住干预司法 还给司法公正”;“干预司法留痕 配套机制是关键”;“防止干预司法 司法人员要‘守土有责’”;“建立干预司法问责制度,助推司法独立”;等等。而下列这些论著题目才是“司法干预”的适当用法:“公司司法干预机理研究”;“促进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最高法院通报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情况”;“论违约金的司法干预”;“司法权对商事仲裁的干预及其界限”;等等。任何文章,不论是新闻还是论著,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遣词造句应当准确贴切。而法律本身就有很严格要求,因此涉法文章更应当在遣词造句上认真斟酌。作者应该努力甄别,编者应该严格把关,尽量减少乃至不再有诸如“干预司法”与“司法干预”的词组混用的现象发生。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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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司法”VS“司法干预”余文唐
提 要
“干预司法”与“司法干预”是截然不同的两个词组,不可混用。“干预司法”是对司法活动的干扰或干涉。在这里,“司法”是被“干预”的对象。而“司法干预”则是将相关事项纳入司法轨道、由司法处理。在这里,“司法”是“干预”的主体。“干预司法”违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宪法原则,是被明令禁止的;而对某些事项予以适当的“司法干预”则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因而是被提倡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来,尤其是日前中央两办(中办、国办)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之后,媒体上谈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文章相当地多。这说明中央的决策非常重要,受到极大的关注。但是笔者在拜读此类文章时,感觉到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同一论旨却用语不太一致,有的用“干预司法”,有的则用“司法干预”。那么,这里究竟应该用哪个才准确?还是两种用法都可以?这是很值得聊一聊的。
以“司法干预”或“干预司法”为关键词,查阅百度就会发现:许多人在谈论领导干部对司法的干预时用的是“干预司法”,这应属大部分人的用法。而用“司法干预”的虽不好说是比比皆是,但也绝非鲜见。比如,许多以谈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为内容的文章标题为:“减少司法干预 促使审判公平”;“刹住司法干预 还给司法公正”;“司法干预留痕 配套机制是关键”;“防止司法干预 司法人员要‘守土有责’”;“建立司法干预问责制度,助推司法独立”;“中办国办、中政委连发两规定划‘红线’防止司法干预”;“防司法干预两《规定》同亮相 归拢‘自由裁决’之手”;“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答记者问”;等等。这里的用语值得商榷。而刊载此类文章的不仅有地方媒体、一般网站,更有新华法治、中国平安网、中国法院网乃至《人民法院报》等法律媒体。
“干预司法”和“司法干预”均由“司法”与“干预”两个词组合而成,只是其排列顺序不同。然而,正如物质的结构决定物质的性质,同样的化学元素由于其排列顺序不同就会衍生出不同的化学物一样,“司法”与“干预”在排列上的孰前孰后也会使得所组成的词语含义大异其趣。“干预司法”这一词组为动宾结构,“干预”是谓语,“司法”是宾语。按完整的句子来看,“干预”之前还有个“主语”,比如“领导干部”,构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而“司法干预”这一词组则是主谓结构,在这里“司法”是主语,“干预”同样是谓语。按完整的句子来看,“干预”之后还有个“宾语”,比如“家庭暴力”、“公司治理”,构成“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司法干预公司治理”。在强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今天,“干预司法”是被明令禁止的,因为它违反独立司法的宪法原则、侵犯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权;而“司法干预”是将公司治理、家庭暴力等纳入司法轨道、由司法处理,这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适当的“司法干预”是被提倡的。
可见,在谈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时,应该用“干预司法”而不可以用“司法干预”,前述所举相关题目中的“司法干预”均应改为“干预司法”才是正确的。比如,“减少干预司法 促使审判公平”;“刹住干预司法 还给司法公正”;“干预司法留痕 配套机制是关键”;“防止干预司法 司法人员要‘守土有责’”;“建立干预司法问责制度,助推司法独立”;等等。而下列这些论著题目才是“司法干预”的适当用法:“公司司法干预机理研究”;“促进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最高法院通报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情况”;“论违约金的司法干预”;“司法权对商事仲裁的干预及其界限”;等等。任何文章,不论是新闻还是论著,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遣词造句应当准确贴切。而法律本身就有很严格要求,因此涉法文章更应当在遣词造句上认真斟酌。作者应该努力甄别,编者应该严格把关,尽量减少乃至不再有诸如“干预司法”与“司法干预”的词组混用的现象发生。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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