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4-23 18:18:20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101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将基层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转化为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服务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范本。

本报记者孔令泉□傅暨安 发自杭州

3月26日,浙江省法学会在诸暨市以浙江青年法学沙龙形式,专题研讨村规民约与基层法治建设。旨在通过学术研讨,将基层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转化为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服务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范本。

  一个半月前,浙江省综治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发文,对全省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进行修订和制订,计划在年底前所有村、社区完成制订修订工作。
  所谓村规民约,是指村、居民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居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在国内许多农村、社区都有村规民约,成为村、居民的行为处事规范。其影响力不容忽视。
  绍兴诸暨作为“枫桥经验”的发源地,在基层法治建设方面有着先发优势,早在习近平总书记主政浙江工作期间,绍兴市就先后涌现了“乡村典章”“夏履程序”“八郑规程”等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典型,在推进以制订村规民约为主要形式的基层自治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
  浙江省委政法委综合协调处副处长陈旭瑾和浙江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处长关笑丹都强调,必须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切实把握制订修订村民公约、社区公约的合法性、广泛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绍兴市“枫桥经验”研究所副所长卢芳霞副教授分析认为,绍兴乃至浙江在基层法治建设上有先发优势,但近年来却处于停滞状态。因此,要抓住这次机遇,继续传承和发展村规民约在新时期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目前,此项工作存在着推广进度缓慢、宣传力度不够、名称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部分约定内容违反上位法、‘官’主协商而非‘民’主协商现象普遍等问题。”卢芳霞提出,在制定实施村规民约时要体现“群众标准”,具体内容要“统一审查”和规范备案,复制推广要注重“实质覆盖”。要结合“枫桥经验”,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促进乡村民主法治建设,形成“枫桥法治经验”之“村规民约”版本,让“浙江经验”引领全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在这次青年法学沙龙上,除了浙江省综治委、省民政厅和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三农法治研究会的专家学者外,绍兴、诸暨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村代表等共50余人都提出了各自的建议。建议围绕沙龙主题,包括村规民约的内涵和边界、法治浙江进程中村规民约的价值、浙江村规民约的发展趋势和完善推广等问题。
  其中,对制定村规民约的程序,多名专家学者都强调了民主自治。来自绍兴市委党校的尹华广指出,村规民约的内容应较大比例地体现程序性内容,这有助于提升群众的参与度和接受度。丽水法学会的何子儋认为,制定村规民约要在程序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备案与审查机制,让村民充分参与到村规民约的制定中来。
    浙江省法学会学术委员、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范忠信教授从“村民(居民)自治的主体是谁、自治主体表达意志的方式、自治权的范围、村规民约的体系、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关系、村规民约的执行机制、村民自治的主导力量是谁、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村规民约的程序问题”等9个方面为本次沙龙作了学术点评。
    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武鹰参加了此次沙龙,沙龙由绍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马永定主持。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