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3-18 17:21:15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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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古老国家推进法治,要回到大多数人的行为习惯上去——虽然基因说、文化说让人觉得太神秘和不靠谱,但毕竟一种行为方式一定有其激励因素和独立的动机。通过击鼓鸣冤和拦轿喊冤来进行上诉和申诉立案的动机,就是因为在人治背景下这样做最有效和最理性,“谁官大谁说了算”这样的制度一定会激励当事人去击鼓和拦轿。在逻辑的力量以及逻辑推理的独立平台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之前,法律知识本身通常会让位于人们行为的动机,大家都想求得博弈的优势。
以致到了现在,还有那么多人立案之前都想先找找法院的“熟人”。不管是“大官”还是“熟人”,本质都一样,就是办事依靠“人”而非制度。法律知识本身还不足以给他们获得立案的保证,寻求制度性的公力救济毕竟是件求人的事,无论如何“熟人”会加上一层保险,尽管麻烦和增加成本。这也是一个“差序格局”,与立案人员的熟悉程度决定了他立案方便的程度。
于是为了完成从古老到现代的转型,就有了“立案登记制”的念头:不设门槛,面对所有诉求一律畅通渠道,通过制度先揽在手中再说,这就在最大程度上消除了立案环节即出现不平等的制度性缺陷。
问题来了:一是从实体上说,任何诉求要求得法律支持一定要有请求权基础,从程序上说,一定要具备立案条件,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当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法院的威信、乃至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还不足以经受立案登记制考验时,如何面对纷拥而至的案件?例如,当给当事人解释必须要有管辖权时,他们会真诚的以为法院是在刁难,而且不会信任法院的解释;又如处理因为案件的激增,让本已不堪重负的法院面对更大冲击?
因此立案登记制一定要有其他制度的配合,才能发挥制度的功能。当前至少要考量以下因素:
第一,当事人诉讼能力有差异。一些当事人在寻求公力救济时,不一定都会按照法律规则要求进行,当诸如驳回起诉案的判决、不予立案的裁定作出时,还习惯于去找“人”的原因,例如法官刁蛮、律师不力等。在逻辑的力量没有占主导地位时,他们行为的动机会绝对左右他们。
第二,司法威信还不足。此不赘言。
第三,案件负担太重。立案的机制不外是将矛盾和冲突的解决推迟押后了,过去不让进门,会基于司法处理难以搞定、地方政府影响、案件压力太大等等因素,这些因素本身还没有消失。现在只不过将过去与司法冲突的第一个环节押后到审理环节。
这个堰塞湖因为立案登记制而来,就需有疏通的缺口。在社会层面,当然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法院层面,要建立转型时代当事人特点的诉讼辅导制度,尽可能分流纠纷到其他渠道;在立法层面,要考虑部分案件的律师强制代理制等。纠纷解决在社会层面包容传承下来的“动机”,在司法判断层面增加“逻辑”的说一不二,以此,来尝试艰难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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