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资讯
›
法律时评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不当得利孳息应从不当得利构成之日起计算
2015-3-1 11:05:34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939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来源:中国法院网荣昌频道
【案情】
重庆某公司因承建工程在陈某处购买材料,2013年3月13日双方经对账确认,重庆某公司欠陈某货款477553元。2013年4月8日,重庆某公司通过其公司出纳张某在银行的账户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货款。
2013年7月25日,陈某以重庆某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货款477553元。该案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未就重庆某公司已付20万元货款举证,故对该款项没有扣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载明,重庆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付清陈某欠款477533元和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2013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3年10月31日止;如重庆某公司2013年10月31日未付,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欠款付清为止。
2013年11月8日,上述调解书载明的款项477533元及利息执行完毕。之后,重庆某公司发现,其于2013年4月8日通过张某向陈某支付了20万元货款。重庆某公司遂以陈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
【争议】
对于本案中陈某返还20万不当得利的孳息计算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曾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中对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作出约定,重庆某公司须赔偿陈某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是从2013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3年10月31日止;如重庆某公司2013年10月31日未付,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欠款付清为止。本应当扣除的20万一直由陈某占用,故这20万的孳息也应当以此种方式计算,即从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3年11月1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至被告付清为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孳息的计算应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陈某付清时止。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与原物相分离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取的收益,本案中争议对象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权法规定,孳息应当从不当得利产生之日起计算。重庆某公司之前付给陈某的20万,是为支付货款,陈某是基于合同而得到的20万,此时,这20万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在重庆某公司履行调解协议完后,多履行的20万才属于不当得利,故孳息的计算应当从2014年11月9日开始。
第二,在调解书中约定的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与不当得利中的孳息不同,调解协议有类似合同的性质,只要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调解协议就能得到法律保护,而本案中的法定孳息基于法定理由产生,其计算不应参照调解书的计算方式。
第三,如果法院支持重庆某公司关于孳息的计算方式,
则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作为受损一方的公司,对自己的资金应尽到妥善管理,审慎核实的义务。若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令他人取得不当收益,即使他人对资金的不当得利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法院在支持返还原物及孳息的基础上,也不宜采用带有惩罚性质的标准来约束他人,对孳息的计算笔者认为按照孳息的一般计算标准计算更为妥当。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荣昌频道
【案情】
重庆某公司因承建工程在陈某处购买材料,2013年3月13日双方经对账确认,重庆某公司欠陈某货款477553元。2013年4月8日,重庆某公司通过其公司出纳张某在银行的账户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货款。
2013年7月25日,陈某以重庆某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货款477553元。该案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未就重庆某公司已付20万元货款举证,故对该款项没有扣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载明,重庆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付清陈某欠款477533元和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2013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3年10月31日止;如重庆某公司2013年10月31日未付,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欠款付清为止。
2013年11月8日,上述调解书载明的款项477533元及利息执行完毕。之后,重庆某公司发现,其于2013年4月8日通过张某向陈某支付了20万元货款。重庆某公司遂以陈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
【争议】
对于本案中陈某返还20万不当得利的孳息计算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曾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中对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作出约定,重庆某公司须赔偿陈某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是从2013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3年10月31日止;如重庆某公司2013年10月31日未付,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欠款付清为止。本应当扣除的20万一直由陈某占用,故这20万的孳息也应当以此种方式计算,即从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3年11月1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至被告付清为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孳息的计算应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陈某付清时止。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与原物相分离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取的收益,本案中争议对象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权法规定,孳息应当从不当得利产生之日起计算。重庆某公司之前付给陈某的20万,是为支付货款,陈某是基于合同而得到的20万,此时,这20万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在重庆某公司履行调解协议完后,多履行的20万才属于不当得利,故孳息的计算应当从2014年11月9日开始。
第二,在调解书中约定的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与不当得利中的孳息不同,调解协议有类似合同的性质,只要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调解协议就能得到法律保护,而本案中的法定孳息基于法定理由产生,其计算不应参照调解书的计算方式。
第三,如果法院支持重庆某公司关于孳息的计算方式,
则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作为受损一方的公司,对自己的资金应尽到妥善管理,审慎核实的义务。若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令他人取得不当收益,即使他人对资金的不当得利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法院在支持返还原物及孳息的基础上,也不宜采用带有惩罚性质的标准来约束他人,对孳息的计算笔者认为按照孳息的一般计算标准计算更为妥当。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