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12-27 15:05:18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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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序言
刘桂明

  当一个人梦寐以求的使命追求经过自己艰辛努力而顺利完成之后,其内心的喜悦与幸福显然是无法掩饰的。
  此时,本书作者宋远升副教授正处于这个幸福的阶段。为此,我首先要特别祝贺宋远升副教授终于完成了其经过数年思索与研究并实现全面论述的“法律职业主体系列” (《法官论》、《检察官论》、《警察论》、《律师论》、《法学教授论》)的写作。同时,我也很高兴能够第一时间分享作者的喜悦与幸福。
  可以说,这不仅是作者本人的喜悦与幸福,也是我们法律人的欣慰与愿望。因为基于作者对于法律职业的敏锐视角,以及作为一个学者对我国法律秩序建构事业的深刻关注,其从2008年就开始收集相关资料以及深入思考“法律职业系列丛书”的写作方法、形式及内容,值得我们全体法律人关注与分享。
  尽管我与本书作者宋远升副教授并无近距离交往,但因为我们相互的华政之缘(宋远升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副主编),也因为其导师之缘(其导师谢佑平教授系我多年老友),更因为我们共同的律师之缘(我与作者一样长期关注律师群体作为法律职业主体的研究),于是,我欣然为本书作序。
  据了解,作者曾经在全国各大法学期刊发表论文90余篇,个人专著13本。其代表著作则包括:《刑事强制处分权的分配与制衡》、《法官论》、《警察论》、《检察官论》等。现在,在其著作中,又将加上《律师论》这样一部厚重又丰富的新作。
  作为一直关注宋远升对法律职业主体研究与思考的热心人,我感到其对研究领域与研究方法的探索,尤其值得肯定与支持。通过作者的研究,我得到了这样的发现:对于法律职业主体而言,特别是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而言,对其研究的论著不在少数。然而,很难通过一种整体的角度进行综合考察与深入了解乃至全面把握。于是,作者在深思数年之后,终于决定从方法论上予以突破,以便我们从法律职业主体的角度对我国律师职业乃至法律事业的建构进行总体考量与顶层设计。
  这其中最为耀眼的主要是从“人”的角度,论述法律人的制度、原则、规则以及其他概念性及规律性的法律原理,以及根据综合法学或者多元论法学的方法,通过历史、政治、社会学、伦理学、心理、行为、权力等各个角度,力图探寻涵盖法律职业主体的外部宏观环境,以及深入了解法律职业世界内部的微观世界,即以苍鹰之眼及青蝇之目综合考量法律职业。
  本书属于作者苦心钻研及用心打造的 “法律职业主体系列丛书”第四部。因为律师属于现代社会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力量,虽然其并无体制内的官方职务、头衔乃至身份譬如法官、检察官等国家强制性权力的配备,然而,其却掌握着一种柔韧地却能使得国家权力得以在法治程序内正常运行而不致于越轨的力量。
  众所周知,律师职业是一种现代国家专门设置的制度设计。国家并不是故意为政治权力树立一个对立面,而是为了政治权力更规范地运行,以完成政治治理的任务而已。因此,律师在国家政治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社会而言亦是如此。律师以其社会性特质,从而成为社会中的法律代表。因此,律师职业联系着国家与社会,是国家与社会的粘合剂及不可或缺的补强性因素。
  对于律师这个法律秩序建构的重要人物而言,从任何单方面角度进行研究、刻画或者了解都是不全面的。因为如同真理是多方面的一样,任何事物都是有多元的性质,律师也是如此,其涉及多种关系、多个群体。因此,必须从多种关系中对其进行限定及构建,这才是一种负责任的研究方法,这也是本书作者主要运用多元论法学方法或者说综合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原因。
  有鉴于此,作者主要从律师的历史沿革,律师的职业技艺和伦理,律师的政治人、法律人、社会人等多重角色,律师权力与周围权力的互动,律师的权力与边界,以及律师权利的保障等各个角度,并力图通过一种全面的视角,对律师予以深刻研究及论述。如此,才能凸显律师职业的全面图景。
  在我看来,本书不仅能带给我们一种非常值得参考与借鉴的研究方法,更重要的是作者还给我们展现了一种将研究方法与写作风格有机融合的个性探索。毫无疑问,《律师论》一书也延续了作者以往的写作风格,语言精练优雅,其中既有宏大视角的论述,也有微观视角的刻画。然而,无论如何,作者都尽量使其作品语言优美可读,文风清新可触。可以说,就我长期在律师界供职多年的感受以及我对律师学研究著作一直关注的经历,我认为作者的努力与追求是成功的。
  如果一部书能够让你对法律图书的阅读,不再是一个枯燥晦涩的忍受,而是一种赏心悦目的享受,何乐而不为呢?本书正是这样一部既能阅读又能享受的新书。
  是以为序。

刘桂明            
  2014年8月31日于北京千鹤家园
     (注:刘桂明,高级编辑,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曾长期担任《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辑)


             目    录
第一章 律师的历史源流
第一节 西方律师的历史谱系
    一、西方律师诞生的历史源头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谱系
    三、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渊源
    四、西方律师历史发展的价值内核
第二节 中国传统社会讼师的历史考察
    一、中国传统社会讼师与西方律师
    二、传统中国讼师之地位
    三、传统中国讼师之存在理据
    四、中国传统社会讼师的二分法评价
第二章 律师的辩护技艺及伦理
第一节 律师的辩护技艺及其功能
    一、律师辩护技艺的基本内涵
    二、律师辩护技艺与被告人权利
    三、律师辩护技艺与国家权力
    四、以律师辩护技艺为技术支撑的有效辩护
第二节 律师的职业伦理
    一、律师的职业与伦理
    二、律师职业伦理溯源
    三、律师的职业伦理冲突
第三章 律师的多元角色
第一节 律师的政治人角色
    一、从政治到政治人
    二、律师政治人角色的政治制度预设
    三、政治制度中律师政治人角色的展开
    四、国家、社会、职业三维视野下的律师从政优势
    五、律师政治人角色扮演的悖反
第二节 律师的商人角色
    一、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律师
    二、律师深陷商业主义牢笼的现实展示
    三、律师作为纯粹商人的危害
第三节 律师的社会人角色
    一、律师自主与律师社会人角色
    二、以社会为根基的律师
    三、国家、社会分野中律师的社会人角色
    四、律师社会人角色与公众利益
第四节 律师的法律人角色
    一、以法律为业
    二、体制内的律师法律人角色
    三、律师法律人角色的两重性
第四章 律师与管理性权力及程序性权力
第一节 律师与管理性权力
    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权力
    二、自治型:律师与律师协会的权力
    三、“两结合制”:律师协会与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双重管理
    四、自治型与“两结合制”的比较
第二节 律师与刑事程序性权力
    一、律师与警察权力
    二、律师与检察官权力
    三、律师与法官权力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力)的界限
第一节 律师职业自治及边界
    一、律师使命、法治国要求与律师自治
    二、技艺理性、知识权力与律师自治
    三、律师自治的界限及自我管制
第二节 律师独立辩护的限制性
    一、辩护主导权的冲突
    二、律师独立辩护的根据
    三、以被告人为主导辩护的理论依据及制度典范
    四、两种辩护方式的比较
第六章 律师的责任及保障
第一节 律师的民事责任
    一、律师民事责任之理论前提
    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民事责任
    三、律师在民事代理中的民事责任
    四、律师两种民事责任之比较
第二节 律师的刑事责任
    一、律师刑事责任的两面性
    二、律师刑事责任的价值指向分析
    三、律师刑事责任之豁免
    四、律师刑事责任及豁免的边界
第三节 律师的行政责任
    一、律师行政责任的发生根据
    二、律师行政惩戒的典型范式
    三、律师行政责任惩戒原则
第四节  律师的职业保障
    一、律师职业的刑事程序权利保障
    二、律师职业的伦理保障
    三、律师职业教育或者培训保障
    四、律师职业的民事责任保障
第七章 中国律师的理性定位与多维建构
第一节 律师的虚像与实像
    一、律师形象之美好图景
    二、律师形象之阴霾
    三、理性地对待律师
第二节 中国律师职业的多维建构
    一、律师辩护技艺及伦理之建构
    二、律师之角色定位
    三、律师权利(力)的边界
    四、我国律师在管理性权力以及程序性权力中的调适
    五、律师责任及保障之形塑


作者简介
  宋远升,山东临沂人。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比利时根特大学LL.M、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副主编、复旦大学司法与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曾经全国各大法学期刊发表论文九十余篇。个人专著13本。代表著作包括:《刑事强制处分权的分配与制衡》、《法官论》、《警察论》、《检察官论》等。
律师职业的存在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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