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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2014-9-24 2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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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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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如何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的规定。
商标法总则中规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的注册。同时还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若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可以说这种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第一步,是首要的程序。
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向商标注册的主管部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这是商标注册不可缺少的书面文件,而且要规范地填写,也就是规范地提出申请,即本条所规定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项规定说明了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商品分类表是很重要的,必须对其有所了解才能正确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这项规定也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了解商品分类表的基础上填报商标注册申请,明确提出在哪一类商品上要求取得商标专用权,并详细填报商品名称。下面对商品分类表进行介绍,便于读者参考。
由于可以使用商标的商品成千上万,服务品种也不断增加,有的由同一生产经营者提供,有的由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所有建立商标制度的国家均规定,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含服务)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因此制定商品分类表成为必然。商品分类表主要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服务性质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归类,以此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机关检索、审查、管理注册商标提供依据。各国原先自行制定商品分类表,但是由于国家间存在经济和文化差异,自行制定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交往。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一个由多国共同签署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应运而生,其宗旨是在国际间建立一个共同的商品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该分类表。我国于1988年起采用该国际分类,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本条所称“商品分类表”指的就是该国际分类。实践证明,采用该国际分类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商标管理水平,有利于统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商品及服务项目分类,有利于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开拓国内外商品市场。该分类表共有42个类别,其中商品34类,服务8类。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
第二类主要包括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主要包括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牙粉。
第四类主要包括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
第五类主要包括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用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物制品,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六类主要有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器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七类主要有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除外),非手动农业机具,孵化器。
第八类主要包括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主要有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十类主要有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十一类主要有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类主要包括车辆,陆、空、海用装载器。
第十三类主要有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第十四类包括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为乐器。
第十六类有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纸牌,印刷铅字、印版。
第十七类包括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波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有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十九类有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二十类有家具,玻璃,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类主要包括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类包括缆,绳,网,帐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三类有纺织用纱、线。
第二十四类为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二十五类为服装,鞋,帽。
第二十六类为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二十七类有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十八类为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
第二十九类为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水果沙司,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三十类有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第三十一类包括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十二类包括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包括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为烟草,烟具,火柴。
第三十五类有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及办公事务。
第三十六类为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三十七类有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三十八类为电信。
第三十九类为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四十类为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为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四十二类主要包括饮食供应,临时住宿,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兽医及农业服务,法律服务,科学及工业研究;计算机编程及其他不属别类的服务。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有关规则的规定。
按照上一条的规定,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于种类繁多,便按照其不同的性能、用途、商品原料、生产工艺或服务性质划分为42类,制定了商品分类表,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按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如果某一个申请人要将同一个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从商标法的规定上,这是允许的,没有加以限制,比如有一个商标既要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三类中的肥皂上,又要使用于第五类的消毒剂上,还要使用于第二十一类的清扫用具上。对于这种情况,就要按照商标法所规定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又比如,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要申请将一个服务商标既用于第三十六类的不动产事务方面,又要用于第三十七类的安装服务方面,或者还要用于其他的服务项目上,对于这种要求,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就是要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这样的要求目的是按商品分类注册商标和管理商标,有了商品的分类,商标的检索、查询、管理才能是科学的、有序的。我国有一百多万个商标,如果不采取分类的办法,将很难管理。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尽可能准确地辨明所要注册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以及它们所属的类别,然后按类别提出注册申请。所以在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应当对商品分类表有所了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同一类中不同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规定。
在前两条中所规定的是申请注册商标,如果是同一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则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这就是按类申请。而在本条中所规定的是,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要将同一商标使用于同一类的不同商品上,应当如何申请。比如,商品分类表的第十四类为贵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如果申请人要将同一商标使用于首饰、宝石、钟表这三种商品上,则需要按每一种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提出使用于上述三种商品的,则应当同时申请注册;其中有一种商品已经先注册使用的,然后又要使用于其他两种商品上的,就要按不同的商品另行提出申请。申请在同一类别中的不同服务项目上使用同一商标的,也应按服务项目的不同来申请注册使用同一商标。总而言之,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一种商品或者一个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改变标志就应重新注册的规定。
商标是一种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构成的标志,用以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者,商标一经注册就再不能随意变动,否则就起不到通过商标使消费者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作用。如果商标注册人需要改变商标标志,那就意味着放弃原来的商标,而要使用一个新的商标。因为商标标志是消费者识别商品、选择商品的手段,如果商标标志改变了,就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和选择。消费者需要认识和接受这个新的标志,将这个新的标志和新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而且一个商标注册后,这个商标标志便是一个有商标专用权的标志,如果改变了这个标志,就是放弃了原有的商标专用权。而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取得改变后标志的商标专用权,就需要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改变商标标志,在原先商标法中只表明是改变商标的平面文字和图形,在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立体商标的规定,因而在本条中所指的商标标志,是既包括平面商标的标志如文字、图形等,也包括了立体商标所使用的三维标志。这些标志都是商标专用权的客体部分,在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这些客体部分是不允许改变的。如果作了改变,那么改变后的商标就不再能按原有的注册商标使用,这是法律上的一个限制条件,也是商标是否合法使用的一条界线。所以改变标志后的商标不能按原有注册商标使用,合法的途径是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变更申请的规定。
注册商标的各个注册事项是不能随意变动的,但是如果商标在注册的有效期内,它的注册事项由于情况的变化而发生了变动,就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注册事项变更手续。只有这样,商标注册人才能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这种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商标注册事项的变更,首先是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比如,已经注册了商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于机制的转换、体制的改革、资产重组,都会引起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改换。使用新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简单地继续使用原有注册人名义,而是应当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手续,使更换了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成为合法的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致因为未作变更而使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和其他已作注册的事项,凡是发生改变时,都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事项手续。因为每一个注册事项都是反映了一定的权利义务,与一定的法律关系相联系,所以已经作了注册的事项一旦有了改变,就应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注册事项变更有必要的程序。首先是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的证明材料,这种申请如果经过商标局的核准,由商标局发给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
在注册事项变更中,还有一项要求是商标注册人应当办理的,就是在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对直接有关的注册商标应当一并办理。比如同一商标经过注册使用于几种不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如果这个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作了变更的,就必须将全部注册商标一起办理变更手续,不应只办其中的一个或几个。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这项规定是在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时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与我国已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规则相适应。这样规定后,我国既履行了义务,又享有了权利,是有必要的。
一、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这个公约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或者说是优先权中有关商标的内容,具体规定有:1.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应在以下(三)之一规定的期间内,为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2.依据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法规,或依据本联盟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相当于正规国家申请的任何申请,应当承认其产生优先权。……(三)1.上指优先权的期间,对于……商标应为六个月;2.这些期间应自第一项申请的申请日算起,申请日不包括在内;3.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是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定假日或是主管机关不接受申请之日,则期间应延迟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我国于1989年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这个协定的第四条(二)中规定:每个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享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优先权,不需履行该条第四款规定的各项手续。
三、我国已先后加入了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成为该公约和协定的成员国,对于公约和协定中所规定的优先权的条款,是有义务执行的。同时,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扩大国际交流,在法律上和在实际生活里面,增加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四、我国商标法增加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符合国际上通行规则的,它的实质内容就是,以某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一成员国为一项商标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间内同一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各成员国申请对该商标的保护,这些在后的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这项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对于意欲在多个国家得到保护的申请人,是会有许多实际利益的。它可以使申请人不必再同时向国内外都提出申请,还可以利用这六个月的时间来筹划在有关的国家中得到保护。当然,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以保障优先权的行使。
五、需要了解的是在巴黎公约中所规定的优先权适用于商品商标,并不适用于服务商标,但是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给予服务商标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
在某些特定的国际展览会中,所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需要得到临时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此作出了规定,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也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
巴黎公约是在其第十一条中作出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一)本联盟国家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一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标,应予以临时保护;(二)此种临时保护不得延长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如果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算起;(三)每一国家可以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上述所指的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就是巴黎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优先权的期间,对于商标应为六个月。
在中国商标法中对于国际展览会首次使用于展出商品上的商标,所作的临时保护,主要内容为:1.列入保护的范围为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2.保护对象为在上述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3.保护的内容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4.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这是要求获得优先权的一项必要程序;5.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后,三个月内提交法定的有关证明文件,这是获得优先权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商标法的上述规定是从法律上完善了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与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也是相对应的。优先权的有些规定的具体实施是比较复杂的,应当注意了解其具体条件和具体程序,理解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和实际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就是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要求与商标有关的专用权依法得到确认。这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必须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持认真负责的态度。首先要求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是真实的,不能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更不允许捏造事实和欺诈。第二是商标注册申请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资料应当是准确可靠的,应当是确定的而不能是模糊不清的。因为它会涉及具体的权利和具体的法律关系,只有准确的填报和提交资料,才有利于正确地确定与之有关的权利。第三是要求商标注册申请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是完整的,不能是残缺不全的。这对正确地确定权利和保护权利,有直接的影响。
商标注册申请包括注册商品商标的申请、注册服务商标的申请、改变商标标志的重新提出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事项变更的申请、涉及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这些都应当符合所申报事项和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这三项要求是紧密联系的,相互之间有直接的影响。比如,提交的商标申请文件不准确、不完整,就会直接影响其真实性,而要求是真实的,就应当是准确的、完整的。所以三项要求是一个全面的要求,不能截然地分开。
按照上面所作的解释,法律中所确定的规则,以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填报为例,比如下列各项:1.申请日期;2.申请类别;3.申请人姓名、地址;4.联系人、代理人;5.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6.商标种类;7.商标设计说明;8.是否第一次申请;9.在其他哪些类商品上已注册了相同商标;10.同时在哪些类提出申请,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等。
这些列举的和未在这里列举的事项、材料,在注册申请时,都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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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如何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的规定。
商标法总则中规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的注册。同时还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若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可以说这种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第一步,是首要的程序。
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向商标注册的主管部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这是商标注册不可缺少的书面文件,而且要规范地填写,也就是规范地提出申请,即本条所规定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项规定说明了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商品分类表是很重要的,必须对其有所了解才能正确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这项规定也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了解商品分类表的基础上填报商标注册申请,明确提出在哪一类商品上要求取得商标专用权,并详细填报商品名称。下面对商品分类表进行介绍,便于读者参考。
由于可以使用商标的商品成千上万,服务品种也不断增加,有的由同一生产经营者提供,有的由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所有建立商标制度的国家均规定,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含服务)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因此制定商品分类表成为必然。商品分类表主要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服务性质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归类,以此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机关检索、审查、管理注册商标提供依据。各国原先自行制定商品分类表,但是由于国家间存在经济和文化差异,自行制定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交往。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一个由多国共同签署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应运而生,其宗旨是在国际间建立一个共同的商品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该分类表。我国于1988年起采用该国际分类,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本条所称“商品分类表”指的就是该国际分类。实践证明,采用该国际分类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商标管理水平,有利于统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商品及服务项目分类,有利于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开拓国内外商品市场。该分类表共有42个类别,其中商品34类,服务8类。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
第二类主要包括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主要包括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牙粉。
第四类主要包括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
第五类主要包括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用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物制品,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六类主要有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器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七类主要有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除外),非手动农业机具,孵化器。
第八类主要包括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主要有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十类主要有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十一类主要有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类主要包括车辆,陆、空、海用装载器。
第十三类主要有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第十四类包括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为乐器。
第十六类有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纸牌,印刷铅字、印版。
第十七类包括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波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有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十九类有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二十类有家具,玻璃,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类主要包括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类包括缆,绳,网,帐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三类有纺织用纱、线。
第二十四类为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二十五类为服装,鞋,帽。
第二十六类为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二十七类有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十八类为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
第二十九类为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水果沙司,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三十类有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第三十一类包括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十二类包括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包括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为烟草,烟具,火柴。
第三十五类有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及办公事务。
第三十六类为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三十七类有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三十八类为电信。
第三十九类为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四十类为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为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四十二类主要包括饮食供应,临时住宿,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兽医及农业服务,法律服务,科学及工业研究;计算机编程及其他不属别类的服务。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有关规则的规定。
按照上一条的规定,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于种类繁多,便按照其不同的性能、用途、商品原料、生产工艺或服务性质划分为42类,制定了商品分类表,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按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如果某一个申请人要将同一个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从商标法的规定上,这是允许的,没有加以限制,比如有一个商标既要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三类中的肥皂上,又要使用于第五类的消毒剂上,还要使用于第二十一类的清扫用具上。对于这种情况,就要按照商标法所规定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又比如,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要申请将一个服务商标既用于第三十六类的不动产事务方面,又要用于第三十七类的安装服务方面,或者还要用于其他的服务项目上,对于这种要求,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就是要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这样的要求目的是按商品分类注册商标和管理商标,有了商品的分类,商标的检索、查询、管理才能是科学的、有序的。我国有一百多万个商标,如果不采取分类的办法,将很难管理。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尽可能准确地辨明所要注册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以及它们所属的类别,然后按类别提出注册申请。所以在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应当对商品分类表有所了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同一类中不同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规定。
在前两条中所规定的是申请注册商标,如果是同一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则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这就是按类申请。而在本条中所规定的是,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要将同一商标使用于同一类的不同商品上,应当如何申请。比如,商品分类表的第十四类为贵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如果申请人要将同一商标使用于首饰、宝石、钟表这三种商品上,则需要按每一种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提出使用于上述三种商品的,则应当同时申请注册;其中有一种商品已经先注册使用的,然后又要使用于其他两种商品上的,就要按不同的商品另行提出申请。申请在同一类别中的不同服务项目上使用同一商标的,也应按服务项目的不同来申请注册使用同一商标。总而言之,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一种商品或者一个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改变标志就应重新注册的规定。
商标是一种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构成的标志,用以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者,商标一经注册就再不能随意变动,否则就起不到通过商标使消费者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作用。如果商标注册人需要改变商标标志,那就意味着放弃原来的商标,而要使用一个新的商标。因为商标标志是消费者识别商品、选择商品的手段,如果商标标志改变了,就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和选择。消费者需要认识和接受这个新的标志,将这个新的标志和新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而且一个商标注册后,这个商标标志便是一个有商标专用权的标志,如果改变了这个标志,就是放弃了原有的商标专用权。而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取得改变后标志的商标专用权,就需要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改变商标标志,在原先商标法中只表明是改变商标的平面文字和图形,在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立体商标的规定,因而在本条中所指的商标标志,是既包括平面商标的标志如文字、图形等,也包括了立体商标所使用的三维标志。这些标志都是商标专用权的客体部分,在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这些客体部分是不允许改变的。如果作了改变,那么改变后的商标就不再能按原有的注册商标使用,这是法律上的一个限制条件,也是商标是否合法使用的一条界线。所以改变标志后的商标不能按原有注册商标使用,合法的途径是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变更申请的规定。
注册商标的各个注册事项是不能随意变动的,但是如果商标在注册的有效期内,它的注册事项由于情况的变化而发生了变动,就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注册事项变更手续。只有这样,商标注册人才能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这种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商标注册事项的变更,首先是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比如,已经注册了商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于机制的转换、体制的改革、资产重组,都会引起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改换。使用新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简单地继续使用原有注册人名义,而是应当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手续,使更换了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成为合法的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致因为未作变更而使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和其他已作注册的事项,凡是发生改变时,都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事项手续。因为每一个注册事项都是反映了一定的权利义务,与一定的法律关系相联系,所以已经作了注册的事项一旦有了改变,就应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注册事项变更有必要的程序。首先是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的证明材料,这种申请如果经过商标局的核准,由商标局发给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
在注册事项变更中,还有一项要求是商标注册人应当办理的,就是在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对直接有关的注册商标应当一并办理。比如同一商标经过注册使用于几种不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如果这个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作了变更的,就必须将全部注册商标一起办理变更手续,不应只办其中的一个或几个。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这项规定是在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时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与我国已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规则相适应。这样规定后,我国既履行了义务,又享有了权利,是有必要的。
一、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这个公约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或者说是优先权中有关商标的内容,具体规定有:1.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应在以下(三)之一规定的期间内,为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2.依据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法规,或依据本联盟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相当于正规国家申请的任何申请,应当承认其产生优先权。……(三)1.上指优先权的期间,对于……商标应为六个月;2.这些期间应自第一项申请的申请日算起,申请日不包括在内;3.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是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定假日或是主管机关不接受申请之日,则期间应延迟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我国于1989年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这个协定的第四条(二)中规定:每个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享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优先权,不需履行该条第四款规定的各项手续。
三、我国已先后加入了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成为该公约和协定的成员国,对于公约和协定中所规定的优先权的条款,是有义务执行的。同时,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扩大国际交流,在法律上和在实际生活里面,增加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四、我国商标法增加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符合国际上通行规则的,它的实质内容就是,以某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一成员国为一项商标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间内同一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各成员国申请对该商标的保护,这些在后的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这项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对于意欲在多个国家得到保护的申请人,是会有许多实际利益的。它可以使申请人不必再同时向国内外都提出申请,还可以利用这六个月的时间来筹划在有关的国家中得到保护。当然,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以保障优先权的行使。
五、需要了解的是在巴黎公约中所规定的优先权适用于商品商标,并不适用于服务商标,但是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给予服务商标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
在某些特定的国际展览会中,所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需要得到临时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此作出了规定,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也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
巴黎公约是在其第十一条中作出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一)本联盟国家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一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标,应予以临时保护;(二)此种临时保护不得延长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如果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算起;(三)每一国家可以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上述所指的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就是巴黎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优先权的期间,对于商标应为六个月。
在中国商标法中对于国际展览会首次使用于展出商品上的商标,所作的临时保护,主要内容为:1.列入保护的范围为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2.保护对象为在上述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3.保护的内容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4.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这是要求获得优先权的一项必要程序;5.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后,三个月内提交法定的有关证明文件,这是获得优先权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商标法的上述规定是从法律上完善了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与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也是相对应的。优先权的有些规定的具体实施是比较复杂的,应当注意了解其具体条件和具体程序,理解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和实际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就是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要求与商标有关的专用权依法得到确认。这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必须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持认真负责的态度。首先要求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是真实的,不能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更不允许捏造事实和欺诈。第二是商标注册申请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资料应当是准确可靠的,应当是确定的而不能是模糊不清的。因为它会涉及具体的权利和具体的法律关系,只有准确的填报和提交资料,才有利于正确地确定与之有关的权利。第三是要求商标注册申请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是完整的,不能是残缺不全的。这对正确地确定权利和保护权利,有直接的影响。
商标注册申请包括注册商品商标的申请、注册服务商标的申请、改变商标标志的重新提出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事项变更的申请、涉及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这些都应当符合所申报事项和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这三项要求是紧密联系的,相互之间有直接的影响。比如,提交的商标申请文件不准确、不完整,就会直接影响其真实性,而要求是真实的,就应当是准确的、完整的。所以三项要求是一个全面的要求,不能截然地分开。
按照上面所作的解释,法律中所确定的规则,以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填报为例,比如下列各项:1.申请日期;2.申请类别;3.申请人姓名、地址;4.联系人、代理人;5.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6.商标种类;7.商标设计说明;8.是否第一次申请;9.在其他哪些类商品上已注册了相同商标;10.同时在哪些类提出申请,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等。
这些列举的和未在这里列举的事项、材料,在注册申请时,都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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