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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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标的物因买受人过错致使交付迟延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是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致使交付迟延,风险仍然自交付时转移则对出卖人显然不公平。所以有了本条的规定。在交付迟延的情况下,虽然标的物仍然处于出卖人的支配之下,但是风险已经按照约定的交付时间转移。
  本条的规定并未出现“买受人有过错”的字样,所以买受人承担风险并不以过错为前提条件,只要是买受人的原因造成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不管买受人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受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本条的情况下出现风险转移而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风险与所有权的关系可以这样表述:所有权转移,风险一定转移;风险转移,所有权未必转移。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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