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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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规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有购买标的物的权利,也有拒绝购买标的物的权利。如果买受人做出接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则买卖合同成立。此种意思表示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
  在下列情形,买受人虽未作出明确的认可表示,也视为认可,这些情形主要有:
  1.买受人在认可期限内未作表示。本条即规定了,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为,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认可,应当及时作出表示,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买受人无保留地支付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价金,应当推定为认可。在试用买卖,买受人认可后才需支付价款。如果在试用后,买受人虽未表示认可或者拒绝,但无保留地支付了一部分或全部价款的,可以推定买受人以支付价款的形式表示了认可的意思。
  3.买受人对标的物从事试用以外的行为,视为认可。因为,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对标的物没有为约定的试用行为以外的行为的权利,如果其进行了上述行为,显然是将标的物视为己有,也就是认可了标的物。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编著《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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