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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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赠与财产品质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质和无偿性质:既然赠与人不能因赠与受赠人而获得对待给付,而要求其承但诸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本条在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
  1.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与一般赠与合同不同,附义务的赠与的受赠人在享有利益的同时,还需要履行约定的义务。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类似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如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这种瑕疵担保责任应当是有限制的。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暇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则说明赠与人有主观上的恶意,所以因赠与财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本条规定的损失,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是广义的见解,损失不仅包括赠与财产没有价值或者价值低于其应有的价值的损失(即间接损失或者期待利益的损失),也包括接受赠与(如支出的运输费用、其他受领费用)和使用该赠与财产而造成的损失(如赠与财产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在使用中导致受赠人或者相关人员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即直接损失或者已有财产的减少);二是狭义的见解,即损失近包括接受和使用该赠与财产而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我们认为应当采取狭义的见解。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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