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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一十二条
2014-9-24 22: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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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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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的概念的规定。
一、租赁合同的定义。本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间调剂余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其价值。通过租赁,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的利益可以同时得到满足,因此,租赁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非常常见的经济活动。
二、租赁合同的主体: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是指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包括所有权人、财产权人、使用人等。
承租人,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
三、租赁合同的标的:指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为有形非消耗物。
四、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物的所有权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能。如果所有人将这四项权能全部转移,则可能构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如果所有人将有限期地交给他人使用,该他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并获得收益,就是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的期限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处分租赁物。当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有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的义务。正是因为如此,承租人的债权人不能以租赁物清偿承租人的债务;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出租人享有收回权。因此,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转让给承租人,而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租赁合同的这一特征使得它区别于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这两类合同都是以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为基本特征的。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租赁物可以是诸如汽车的动产,也可以是诸如房屋的不动产。但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它们都是有形的。无形的财产不能作为租赁的标的物,因为无形的财产根本无法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非消耗物是指能够经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其形态和基本价值的物。一次性使用的物品或很快就消耗掉的物品不能成为租赁物,因为这些物品一经使用,就已丧失其自身的价值;甚至物本身已经消失了,承租人根本无法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因此,消耗物不能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合同。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取得物的使用权的当事人是否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的最主要一点。借用合同的借用人也可以取得物的使用权,但是没有向出借人支付对价的义务。同时这一特征使得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两者都是有偿的,但借款合同支付的是利息,利息与租金不同:A.租金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加以约定,利息在很多情况下是法定的,当事人是不能约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约定,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也有一个上限要求,不能放高利贷。B.租金可以不按租期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利息往往是根据借款时间的长短来计算。
(4)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须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对价性。
(5)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收益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承租人的合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物的使用价值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因此,承租人不可能对租赁物永久地使用。各国法律一般都对租赁期限的最长时间加以限制。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租赁合同根据租赁的不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在我国主要指房屋租赁。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约定期限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关系到租金的交付日期、租赁物的返还的日期、合同终止的时间等问题。不定期租赁赋予合同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6)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也引起物权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作为债权发生原因的一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租赁合同也可以引起一些物权法律关系,形成一些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如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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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的概念的规定。
一、租赁合同的定义。本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间调剂余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其价值。通过租赁,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的利益可以同时得到满足,因此,租赁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非常常见的经济活动。
二、租赁合同的主体: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是指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包括所有权人、财产权人、使用人等。
承租人,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
三、租赁合同的标的:指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为有形非消耗物。
四、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物的所有权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能。如果所有人将这四项权能全部转移,则可能构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如果所有人将有限期地交给他人使用,该他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并获得收益,就是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的期限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处分租赁物。当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有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的义务。正是因为如此,承租人的债权人不能以租赁物清偿承租人的债务;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出租人享有收回权。因此,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转让给承租人,而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租赁合同的这一特征使得它区别于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这两类合同都是以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为基本特征的。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租赁物可以是诸如汽车的动产,也可以是诸如房屋的不动产。但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它们都是有形的。无形的财产不能作为租赁的标的物,因为无形的财产根本无法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非消耗物是指能够经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其形态和基本价值的物。一次性使用的物品或很快就消耗掉的物品不能成为租赁物,因为这些物品一经使用,就已丧失其自身的价值;甚至物本身已经消失了,承租人根本无法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因此,消耗物不能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合同。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取得物的使用权的当事人是否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的最主要一点。借用合同的借用人也可以取得物的使用权,但是没有向出借人支付对价的义务。同时这一特征使得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两者都是有偿的,但借款合同支付的是利息,利息与租金不同:A.租金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加以约定,利息在很多情况下是法定的,当事人是不能约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约定,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也有一个上限要求,不能放高利贷。B.租金可以不按租期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利息往往是根据借款时间的长短来计算。
(4)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须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对价性。
(5)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收益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承租人的合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物的使用价值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因此,承租人不可能对租赁物永久地使用。各国法律一般都对租赁期限的最长时间加以限制。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租赁合同根据租赁的不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在我国主要指房屋租赁。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约定期限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关系到租金的交付日期、租赁物的返还的日期、合同终止的时间等问题。不定期租赁赋予合同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6)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也引起物权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作为债权发生原因的一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租赁合同也可以引起一些物权法律关系,形成一些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如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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