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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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的解除权的定。本条的规定与第二百二十八条共同构建出租人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制度。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
  本条规定的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租赁物有瑕疵;
  (2)租赁物的瑕疵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要注意的是,此时并不需要承租人是善意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承租人于合同订立时不知租赁物有瑕疵,也不能免除出租人责任。
  本条之所以赋予承租人以合同解除权,主要原因是:生命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因而即使在订立合同之初当事人放弃了解约权或者已经知道租赁物上存在瑕疵,法律仍然从保护当事人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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