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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四十一条
2014-9-24 22: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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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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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的规定。
融资租赁本身是由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两部分构成的,因此,为融资租赁而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均不同于传统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两部分。就租赁与买卖的关系而言,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成立,但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起生效。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则融资租赁合同也就因标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同时,买卖合同虽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但于买卖的条件却是由承租人指定的,买卖的标的物是出租人用于租赁的物,因此,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若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在当事人协议变更、解除买卖合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须出租人、承租人及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同意。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买卖合同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在买卖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与出卖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但由于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密切,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承租人,而且买卖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承租人确认的,出租人和出卖在变更买卖合同时,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的变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
1、主体的变更。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租人与出卖人。由于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预先选择的,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指定。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的另一方事人。
2、标的物的变更。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两者是一致的,它也是由承租人预先选择并在融资租赁同中约定的,它必须合于承租人指定的条件,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3、标的物的交付。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于承租人,如果出租人与出卖人协商变更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应当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如果因此而增加承租人的费用的,应由出租人和出卖人协商分担。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的,即构成对承租人的违约,承租人首先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其次,承租人还可以拒收租赁物,并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如果因此给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还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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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的规定。
融资租赁本身是由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两部分构成的,因此,为融资租赁而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均不同于传统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两部分。就租赁与买卖的关系而言,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成立,但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起生效。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则融资租赁合同也就因标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同时,买卖合同虽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但于买卖的条件却是由承租人指定的,买卖的标的物是出租人用于租赁的物,因此,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若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在当事人协议变更、解除买卖合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须出租人、承租人及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同意。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买卖合同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在买卖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与出卖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但由于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密切,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承租人,而且买卖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承租人确认的,出租人和出卖在变更买卖合同时,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的变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
1、主体的变更。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租人与出卖人。由于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预先选择的,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指定。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的另一方事人。
2、标的物的变更。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两者是一致的,它也是由承租人预先选择并在融资租赁同中约定的,它必须合于承租人指定的条件,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3、标的物的交付。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于承租人,如果出租人与出卖人协商变更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应当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如果因此而增加承租人的费用的,应由出租人和出卖人协商分担。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的,即构成对承租人的违约,承租人首先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其次,承租人还可以拒收租赁物,并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如果因此给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还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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