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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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规定。
  所谓的公共运输,一般包括班轮、班机和班车运输,还包括其他以对外公布的固定路线、固定时间、固定价格进行商业性运输的运输行为。公共运输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在运输中,对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要比一般承运人的要求高。在国外对公共运输行为一般都有专门的行政性文件进行规范,这些行政性文件对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利益都作了较为有利的保护。
  2、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运输行为除了具有商业性的一面外,还由于其是面向社会大众(包括广大旅客和托运人)的运输,也具有公益性的一面。
  3、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对自己的运输制定了固定的路线、固定的时间、固定的价格,这是公共运输最为显著的特征,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间的合同的内容确定化了。这种合同的基本内容不是由具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单方制定的,当然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外公布的固定的价格不是随便制定时而是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收入状况而制定的,并且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形式一般都是格式化的。公共运输合同的格式化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具有垄断性质,以及运输事务的频繁发生,这就决定了具体合同双方协商在事实上的不可能。但是只有公平合理的,并且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产生的格式化合同才更符合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公共运输合同内容的不平等,保护和促进运输经济的发展,公共运输合同一般都要经过国家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的、合理的运输要求。对此可以理解为该要求既符合法律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宗旨,符合行业惯例,同时也是承运人确实能够实施请求人所要求的行为。对这里的“通常合理”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在不同情况下,其内涵是不同的,比如,在运输工具已满载的情况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旅客的坐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况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也可以拒绝旅客或者托运人要求按时到达目的地的要求。
  从本条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负有承诺义务,否则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违反承诺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俞里江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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