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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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旅客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的规定。
  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从起运地运到目的地,而不是为了专门运输行李。但是为了旅客乘运途中的方便,承运人或者有关部门一般允许旅客随身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这里的“运输途中”是指旅客在乘坐运送设备的过程中。“约定的数量”一般是指根据有关的旅客运输规章,由承运人事先订好的,旅客予以认可的行李的数量、重量、体积等的限制标准。当然在非标准合同的情况下,行李的限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限定。
  对于旅客超过约定随身携带行李数量的行李,在运输实践当中的一般做法是承运人要求旅客办理托运的手续,如果旅客拒不办理托运手续,一定要随身携带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应当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这里所指的“托运手续”与一般的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不同。依照现行的运输规则或规程,对于旅客交付托运的物品有行李和包裹之分,一般按先行李后包裹的顺序组织运输,并采用不同的价格运输。对于托运的行李除依客票办理外,还续填写行李票,而包裹运输,无论是不是旅客的,都可以办理,它实际上是脱离客运合同的一种快件货物运输,依货运规则处理。因此,在这里的行李托运是附属于客运合同的。本条从另一角度看,则是承运人负有运输并保管旅客托运行李、包裹的义务并应及时返还。一般而言,及时返还指的是旅客到达目的地后返还。如依照《铁路法》规定,逾期30天仍未返还的视为灭失,旅客有权请求承运人赔偿。
  对于旅客未领取行李、包裹的处理,本条未作规定。在铁路运输中,《铁路法》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90日仍无人领取的行李,铁路企业应当公告,公告满90日仍无人领取的,可以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旅客可自拍卖之日起180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上缴国库。对于不宜长久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之规定缩短处理期限。”在具体处理上,本条可以加以适用。
  俞里江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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