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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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
  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亦称专利许可协定,其转让的是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不因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而丧失专利权。
  根据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的程度、范围的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取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等形式。这里所说的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允许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同时保留在受让人实施专利范围内自己实施该专利和就该专利与第三方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的权利。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允许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同时保留在受让人实施专利范围内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但不得在此范围内将专利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人。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允许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自己不得在受让人实施专利范围内再实施专利,或者将专利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人。独占实施许可使受让人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获得的专利技术具有垄断性,采取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形不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
  有人,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第二,按照合同的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三,承担保密义务。第四,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让与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将在一定地域或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授与被让与人后,自己不再享有在该范围、该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不再享有向第三人发放实施许可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在授与受让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内,同时留自己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
  俞里江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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