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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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有:(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方式范围
  实施专利。(2)除非让与人同意,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3)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专利技术的使用费。(4)受让人根据中国知识产权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权许可他人实施。受让人应当积极履行上述义务,同时享有实施专利以及接受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的权利,让与人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俞里江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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