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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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委托人应当预付费用及偿还费用的规定。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
  1.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民可以请示委托人预付受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预付多少费用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依照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使用的,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但由于非经约定,受托人关无垫付费用的义务,所以苦经受托人的请求,委托人不预付费用时,则即使受托因此不履行处理受托事先斩后奏义务,受托人也不负履行迟延或者拒绝履行的责任。同时,也正因为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使用,因此受托人并无申请法院强制委托人预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该合同的收益或者给其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请求,应预付处理委任事务之必要费用。”
  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2.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尽管受托人没有为委托人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受托人垫付了费用,则受托人有权请求委托人偿还垫付的费用。与时相对应的,委托人也就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偿还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受托为处理受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这里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处理受托事务不可缺少的费用,例如交通费、食宿营费、手续费等。当事人就必要费用的范围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应对其认为不必要的部分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免使提前垫付费用的受托人处于不利的地位,维护受托人的正当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在确定必要费用的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委托事务的性质、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以及支出费用的当时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费用。如果在支付当时属于必要的,其后即使是无必要的,也应确定为不必要费用。委托人偿还费用时应加付利息。利息应从垫付之日起计算。委托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以当时的法定存款利率计算。此外,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所支付的有益费用,若双方法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根据情况按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
  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何为“必要”,其标准是什么,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其一,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其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3.委托人偿还利息的义务。偿还费用还应包括自受托人暂付费用之日起的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但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
  白硕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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