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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公司的五大区别
2014-9-24 22: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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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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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称“《农合社法》”)。该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的又一部市场主体法,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农合社”)也将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道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在此四类市场主体中,公司和农合社具有较多相似的地方: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农合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农合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农合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然而二者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需要我们在实践生活中予以关注。
一、与公司以营利性组织的面目出现不同,农合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依据《农合社法》,农合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合社作为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所主要组成的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农合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农合社也可能会有盈利。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农合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是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农合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公司发起人及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使公司以一个人格化的财产集合体的面貌出现,这个财产集合体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同,农合社实行成员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都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决定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在日常生活中,一个或者数个大股东控制整个公司、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的例子比比皆是。
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农合社的成员在农合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农合社的这种民主管理模式,是由其人合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只有这种民主管理的体制,才能吸引众多弱小的个体加入到农合社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决定农合社的重大事务,以使农合社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服务。作为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农合社法》虽然也规定农合社的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是同时规定这种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且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因此,即使通过章程明确规定了附加表决权,这种附加表决权在整个表决权中也只占有很小的份量,它不能使农合社只控制在少数几个成员手里,也不能改变农合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
三、与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不同,农合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其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在公司这个资本的集合体中,体现的是一种资本支配劳动、劳动为资本服务的关系,因此谁出资越多,其对公司获得利润的贡献也就越大,由此决定了公司的利润需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在农合社这个弱者成立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中,运行的基础是成员与农合社之间的交易关系,体现为二者之间交易量的大小或者交易金额的多少。成员的出资是为这种交易关系服务的,成员出资的多少对这种交易关系影响不大。成员与农合社的交易量(额)越大,成员对农合社的贡献就越大,成员从农合社处获得的盈余分配也就应该越多。
四、与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不同,农合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
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
而农合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依据《农合社法》,农合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退社时农合社应当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于可分配盈余也要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返还;对于退社前农合社的亏损和债务,成员仍然需要根据章程的规定予以分摊。农合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像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那样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
五、与任由公司自行发展不同,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合社的发展
对于公司,国家除了尽力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良好服务的外部环境外,在政策上并未给予以特殊的扶持。农合社则不同。为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到农合社中来,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农合社的设立手续较为简便,门槛和费用相对较低,国家也将从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与农合社一系列优惠政策。
除以上区别之外,与公司相比,农合社的起步时间较晚,经验不足,有关法律规定也比较简化,这给与了农合社成员自行发挥创造的较大空间,也为以后的立法完善留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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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称“《农合社法》”)。该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的又一部市场主体法,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农合社”)也将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道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在此四类市场主体中,公司和农合社具有较多相似的地方: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农合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农合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农合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然而二者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需要我们在实践生活中予以关注。
一、与公司以营利性组织的面目出现不同,农合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依据《农合社法》,农合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合社作为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所主要组成的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农合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农合社也可能会有盈利。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农合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是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农合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公司发起人及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使公司以一个人格化的财产集合体的面貌出现,这个财产集合体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同,农合社实行成员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都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决定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在日常生活中,一个或者数个大股东控制整个公司、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的例子比比皆是。
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农合社的成员在农合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农合社的这种民主管理模式,是由其人合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只有这种民主管理的体制,才能吸引众多弱小的个体加入到农合社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决定农合社的重大事务,以使农合社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服务。作为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农合社法》虽然也规定农合社的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是同时规定这种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且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因此,即使通过章程明确规定了附加表决权,这种附加表决权在整个表决权中也只占有很小的份量,它不能使农合社只控制在少数几个成员手里,也不能改变农合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
三、与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不同,农合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其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在公司这个资本的集合体中,体现的是一种资本支配劳动、劳动为资本服务的关系,因此谁出资越多,其对公司获得利润的贡献也就越大,由此决定了公司的利润需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在农合社这个弱者成立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中,运行的基础是成员与农合社之间的交易关系,体现为二者之间交易量的大小或者交易金额的多少。成员的出资是为这种交易关系服务的,成员出资的多少对这种交易关系影响不大。成员与农合社的交易量(额)越大,成员对农合社的贡献就越大,成员从农合社处获得的盈余分配也就应该越多。
四、与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不同,农合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
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
而农合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依据《农合社法》,农合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退社时农合社应当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于可分配盈余也要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返还;对于退社前农合社的亏损和债务,成员仍然需要根据章程的规定予以分摊。农合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像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那样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
五、与任由公司自行发展不同,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合社的发展
对于公司,国家除了尽力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良好服务的外部环境外,在政策上并未给予以特殊的扶持。农合社则不同。为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到农合社中来,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农合社的设立手续较为简便,门槛和费用相对较低,国家也将从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与农合社一系列优惠政策。
除以上区别之外,与公司相比,农合社的起步时间较晚,经验不足,有关法律规定也比较简化,这给与了农合社成员自行发挥创造的较大空间,也为以后的立法完善留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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