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三十条
2014-9-24 22:54:06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07
主题归类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标项目分包的规定。
一、本条所讲分包,是指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自己中标的项目的一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行为。分包人和总包人具有合同关系,和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招标人和总包人即投标人有合同关系。
二、根据本条规定,投标人拟将中标的项目分包的,须遵守以下规定:
1.是否分包由投标人决定。投标人自己决定的前提是“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比如,招标项目规模大、技术要求复杂,包括不同专业的工作业务较多等,此时投标人就可以考虑将部分专业工作分包给技术条件较好的专业队伍;又如投标人由于自己的某些施工人员临时被其他项目占用,此时也可以考虑分包。分包由投标人自己决定,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2.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至于何为“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本法未作出具体界定,这需要根据各个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加以判断。比如就一栋楼房建筑来讲,楼房的基本结构就属于主体工作,也属于关键性的工作。
3.分包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一般来讲应载明拟分包的工作内容、数量、拟分包的单位、投标单位的保证等内容。这一要求目的是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如果招标人对分包不放心,完全可以不选择有分包内容的投标人中标。
三、关于分包,其他法律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他法律的规定。比如,《建筑法》的下述规定就应遵守: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分包的,如果分包还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标项目分包的规定。
一、本条所讲分包,是指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自己中标的项目的一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行为。分包人和总包人具有合同关系,和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招标人和总包人即投标人有合同关系。
二、根据本条规定,投标人拟将中标的项目分包的,须遵守以下规定:
1.是否分包由投标人决定。投标人自己决定的前提是“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比如,招标项目规模大、技术要求复杂,包括不同专业的工作业务较多等,此时投标人就可以考虑将部分专业工作分包给技术条件较好的专业队伍;又如投标人由于自己的某些施工人员临时被其他项目占用,此时也可以考虑分包。分包由投标人自己决定,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2.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至于何为“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本法未作出具体界定,这需要根据各个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加以判断。比如就一栋楼房建筑来讲,楼房的基本结构就属于主体工作,也属于关键性的工作。
3.分包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一般来讲应载明拟分包的工作内容、数量、拟分包的单位、投标单位的保证等内容。这一要求目的是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如果招标人对分包不放心,完全可以不选择有分包内容的投标人中标。
三、关于分包,其他法律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他法律的规定。比如,《建筑法》的下述规定就应遵守: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分包的,如果分包还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