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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七十四条
2014-9-24 22:47:38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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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释义] 本条是对初步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法对申请设立与审批规定了两道程序,即初步申请与批准筹建,正式申请与批准设立。本条是对初步申请的具体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1.公司名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的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所以,申请人要在初步申请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前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报送。
2.注册资本:根据本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二亿元或者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并且这个最低限额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
3.业务范围: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所以申请人要严格依照本法上述规定确定业务范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对保险市场现状及近期和远期保险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说明设立保险公司的必要性;通过对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业务范围、承保能力、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科学论证,对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测算,说明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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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释义] 本条是对初步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法对申请设立与审批规定了两道程序,即初步申请与批准筹建,正式申请与批准设立。本条是对初步申请的具体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1.公司名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的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所以,申请人要在初步申请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前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报送。
2.注册资本:根据本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二亿元或者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并且这个最低限额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
3.业务范围: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所以申请人要严格依照本法上述规定确定业务范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对保险市场现状及近期和远期保险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说明设立保险公司的必要性;通过对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业务范围、承保能力、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科学论证,对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测算,说明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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