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47: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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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保险监督音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权的规定。
      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为了保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本条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检查保险公司业务状况主要是指检查保险公司是否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损害投保人利益、不正当竞争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检查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主要是指检查保险公司设置会计帐簿、填制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等财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状况,是指检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运用形式、比例要求运用保险资金。
      2.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保险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能够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的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
      3.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检查保险公司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存款帐户内的存款。这是这次修改保险法新增加的一项职权。在保险监管工作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及资金运用状况进行检查,经常涉及保险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存款的情况,有必要赋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这项权力。
      二、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检查,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接受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更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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