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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一百零八条
2014-9-24 22: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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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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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决定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的依据的规定。
一、决定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的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所谓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是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四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是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才能批准其上市进行交易。但是,若上市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上市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不符合股票上市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规定了上市股票的暂停、恢复、终止的情形。
二、股票的暂停上市。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一是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是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三是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比如采取不正当手段买卖自己的股票影响股市等;四是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这里所讲暂停是指暂时停止该种股票的交易行为。
三、股票的恢复上市。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法被暂停上市后,经过限期改正达到了上市条件的,或者经过查实其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再行上市。即恢复上市,重新进行交易。
四、股票的终止上市。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的终止有三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过查实后果严重的,必须终止上市;二是上市公司被暂停后经过限期整顿不能达到上市公司条件的,比如公司的股权分布、股本总额不符合上市条件、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等。第三种情况是,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必须终止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必须退出证券交易所,不能再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的交易活动。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出证券交易所后,并不意味着其股票不能进行交易,其股票持有人还有权进行交易,但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棗经过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的具体事务由证券交易所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这并不是说,一切事务性的工作均由其办理,还必须借助证券交易所的力量进行,因为只有依靠证券交易所的力量,才能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为此,本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一项职责,即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事务。按照本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办理这项事务时必须做到:
一是,必须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进行。所谓《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如果发现了某一上市公司其股票已经出现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必须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报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如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证券交易所办理,也须依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二是,必须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具体办法进行。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上市的暂停、恢复、终止的条件《公司法》已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如何决定,怎样作出决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本条又规定,由证券交易所办理具体的事务,但如何办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为此,本条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具体的实施办法应当是程序的规定,比如证券交易发现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现了《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后,如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报告,报告的同时需要作哪些具体的工作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旦对其作出具体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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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决定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的依据的规定。
一、决定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的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所谓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是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四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是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才能批准其上市进行交易。但是,若上市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上市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不符合股票上市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规定了上市股票的暂停、恢复、终止的情形。
二、股票的暂停上市。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一是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是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三是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比如采取不正当手段买卖自己的股票影响股市等;四是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这里所讲暂停是指暂时停止该种股票的交易行为。
三、股票的恢复上市。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法被暂停上市后,经过限期改正达到了上市条件的,或者经过查实其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再行上市。即恢复上市,重新进行交易。
四、股票的终止上市。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的终止有三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过查实后果严重的,必须终止上市;二是上市公司被暂停后经过限期整顿不能达到上市公司条件的,比如公司的股权分布、股本总额不符合上市条件、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等。第三种情况是,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必须终止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必须退出证券交易所,不能再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的交易活动。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出证券交易所后,并不意味着其股票不能进行交易,其股票持有人还有权进行交易,但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棗经过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的具体事务由证券交易所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这并不是说,一切事务性的工作均由其办理,还必须借助证券交易所的力量进行,因为只有依靠证券交易所的力量,才能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为此,本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一项职责,即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事务。按照本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办理这项事务时必须做到:
一是,必须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进行。所谓《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如果发现了某一上市公司其股票已经出现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必须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报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如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证券交易所办理,也须依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二是,必须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具体办法进行。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上市的暂停、恢复、终止的条件《公司法》已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如何决定,怎样作出决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本条又规定,由证券交易所办理具体的事务,但如何办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为此,本条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具体的实施办法应当是程序的规定,比如证券交易发现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现了《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后,如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报告,报告的同时需要作哪些具体的工作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旦对其作出具体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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