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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2014-9-24 22: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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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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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登记收费问题的规定。
●立法背景
立法机关在物权法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提出,一段时问以来,许多地方存在着不动产登记收费过高的问胚,并且无论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还是对不动产抵押权等所谓不动产他项权利登记,普遍地按不动产的面积作为计收登记费的标准。有的地方按照不动产转让或者抵押合同的标的额的相当比例收取登记费。如有的地方如此规定房屋抵押登记收费标准:“抵押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下1%;10万元至100万元0.7%;100万元至1000万元0.3%;】000万元以上0.2%。”该标准正面还附有注释:“以抵押评估值计费基数,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由抵押人支付。每件收费基准抵押期限为~年,低于一年期的收费标准可下降50%,超过一年的收费标准可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一些群众对各地方的这些现象有意见,认为加重了交易负担。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之后,各地对住房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每套80元收取,基本上降低了当事人的负担。对于该通知中“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的规定,各地方各自作出规定,收费水平不一。如有的地方规定,“对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规定如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宗100元;建筑面积101至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建筑面积501至15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建筑面积1501至3000平方米的每宗400元;建筑面积3001至10000平方米的每宗600元;建筑面积10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宗80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力(包括抵押权、典权)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有的地方规定,“非住宅50平方米以内收100元,50一100平方米以内收200元,1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以200元为基数每超过100平方米加收20元。”还有的地方规定,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收1000元,大于2000平方米小]--5000平方米的收1500元,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收2000元,大于10000平方米小于20000平方米的收4000元,20000平方米以上的则收到10000元。
●条文解读
多数意见认为,登记机构不是营利性组织,目前我国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尤其是房产登记机构,从事的登记工作一般也只是对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收取登记费,不宜与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等因素挂钩,把这些作为计费的标准。据此,本条作出上述规定。立法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物权法不宜对登记收费问题作规定。有的专家也认为,登记收费的问题属于具体的程序性问题,可以由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去作规定,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物权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对于社会生活中反映较多,与人民群众利益较为密切的问题,应当在物权法中作出适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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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登记收费问题的规定。
●立法背景
立法机关在物权法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提出,一段时问以来,许多地方存在着不动产登记收费过高的问胚,并且无论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还是对不动产抵押权等所谓不动产他项权利登记,普遍地按不动产的面积作为计收登记费的标准。有的地方按照不动产转让或者抵押合同的标的额的相当比例收取登记费。如有的地方如此规定房屋抵押登记收费标准:“抵押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下1%;10万元至100万元0.7%;100万元至1000万元0.3%;】000万元以上0.2%。”该标准正面还附有注释:“以抵押评估值计费基数,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由抵押人支付。每件收费基准抵押期限为~年,低于一年期的收费标准可下降50%,超过一年的收费标准可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一些群众对各地方的这些现象有意见,认为加重了交易负担。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之后,各地对住房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每套80元收取,基本上降低了当事人的负担。对于该通知中“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的规定,各地方各自作出规定,收费水平不一。如有的地方规定,“对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规定如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宗100元;建筑面积101至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建筑面积501至15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建筑面积1501至3000平方米的每宗400元;建筑面积3001至10000平方米的每宗600元;建筑面积10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宗80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力(包括抵押权、典权)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有的地方规定,“非住宅50平方米以内收100元,50一100平方米以内收200元,1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以200元为基数每超过100平方米加收20元。”还有的地方规定,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收1000元,大于2000平方米小]--5000平方米的收1500元,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收2000元,大于10000平方米小于20000平方米的收4000元,20000平方米以上的则收到10000元。
●条文解读
多数意见认为,登记机构不是营利性组织,目前我国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尤其是房产登记机构,从事的登记工作一般也只是对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收取登记费,不宜与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等因素挂钩,把这些作为计费的标准。据此,本条作出上述规定。立法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物权法不宜对登记收费问题作规定。有的专家也认为,登记收费的问题属于具体的程序性问题,可以由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去作规定,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物权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对于社会生活中反映较多,与人民群众利益较为密切的问题,应当在物权法中作出适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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