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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八十七条
2014-9-24 2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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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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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导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不能阻挠,而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袋地”的权利人在相邻土地上的通行权是相邻关系的重要内容,物权法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
●条文解读
从国外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来看,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所谓“袋地”是指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按照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袋地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例如法国《民法典》第682条规定:“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且在为工业、农业或商业利用其土地或为进行建筑或小块土地上的建筑作业而无任何出路或出路不足通至公共道路时,其所有人得要求在其邻人土地上取得足够的通道,以保证其土地的完全通达,但应负担与通道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赔偿。”
袋地的权利人通行于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是法律赋予其应享有的权利,是其所有权的延伸。同时法律强制要求袋地周围土地的权利人必须为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如果拒绝,袋地权利人可以以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碍为由,请求相邻土地的权利人排除妨碍。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如果袋地是因为土地转让或分割而形成,袋地的权利人只能通行受让人或者让与人的土地,而且无须支付偿金。例如法国《民法典》第684条规定:“如因出卖、交换、分割或其他任何契约所产生的土地划分而造成被他人土地的包围,其通道仅得在作为此类行为的客体的土地上要求取得。但在划分的土地上不能建立足够的通道时,适用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法国的规定,例如甲乙兄弟二人共同继承一块土地后予以分割,使兄甲的土地形成袋地,即无适宜的通道到达公路。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弟乙的土地可到达公路,所以兄甲只能在弟乙的土地上通行。但如果弟乙的通道不能满足兄甲的需贾时,如通道过于狭窄,则兄甲有权通行于另一相邻土地的权利人丙的土地。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还规定,袋地的权利人于必要时,还可以在周围的土地上开设道路。但对于周围土地所造成的损害,应支付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审判的角度对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作了一些规定,主要是:
1.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人其土地,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通行权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不能阻止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通行权。除此之外,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规定中还有个“等”字,即在通行之外的某些情形之下,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哪些情形之下不得阻止他人进入其土地,参考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刈取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例如《瑞士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任何人得于地方习惯容许的范围内,进入森林及牧场,并取得野生浆果、香菇(草)及其他出产物;但主管官署为耕作的利益,个别限定范围禁止之者,不在此限。关于为狩猎及捕鱼之必要而进人他人所有地,州法得为详细的规定。”
第二,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人其土地取回。例如《瑞士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物因水、风、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被移至他人地内,或大小牛仔、蜂群、鸟类及鱼类等偶至他人地内者,土地所有人应许权利人人其地内巡查取回。”《德国民法典》第962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踪之际,得进人他人之土地。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虚蜂房时,蜂群所有人,为捕获蜂群,得开启蜂房,取出蜂窝或破坏而消除之。在此情形,所有人应赔偿所生的损害。”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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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导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不能阻挠,而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袋地”的权利人在相邻土地上的通行权是相邻关系的重要内容,物权法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
●条文解读
从国外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来看,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所谓“袋地”是指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按照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袋地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例如法国《民法典》第682条规定:“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且在为工业、农业或商业利用其土地或为进行建筑或小块土地上的建筑作业而无任何出路或出路不足通至公共道路时,其所有人得要求在其邻人土地上取得足够的通道,以保证其土地的完全通达,但应负担与通道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赔偿。”
袋地的权利人通行于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是法律赋予其应享有的权利,是其所有权的延伸。同时法律强制要求袋地周围土地的权利人必须为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如果拒绝,袋地权利人可以以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碍为由,请求相邻土地的权利人排除妨碍。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如果袋地是因为土地转让或分割而形成,袋地的权利人只能通行受让人或者让与人的土地,而且无须支付偿金。例如法国《民法典》第684条规定:“如因出卖、交换、分割或其他任何契约所产生的土地划分而造成被他人土地的包围,其通道仅得在作为此类行为的客体的土地上要求取得。但在划分的土地上不能建立足够的通道时,适用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法国的规定,例如甲乙兄弟二人共同继承一块土地后予以分割,使兄甲的土地形成袋地,即无适宜的通道到达公路。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弟乙的土地可到达公路,所以兄甲只能在弟乙的土地上通行。但如果弟乙的通道不能满足兄甲的需贾时,如通道过于狭窄,则兄甲有权通行于另一相邻土地的权利人丙的土地。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还规定,袋地的权利人于必要时,还可以在周围的土地上开设道路。但对于周围土地所造成的损害,应支付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审判的角度对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作了一些规定,主要是:
1.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人其土地,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通行权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不能阻止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通行权。除此之外,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规定中还有个“等”字,即在通行之外的某些情形之下,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哪些情形之下不得阻止他人进入其土地,参考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刈取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例如《瑞士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任何人得于地方习惯容许的范围内,进入森林及牧场,并取得野生浆果、香菇(草)及其他出产物;但主管官署为耕作的利益,个别限定范围禁止之者,不在此限。关于为狩猎及捕鱼之必要而进人他人所有地,州法得为详细的规定。”
第二,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人其土地取回。例如《瑞士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物因水、风、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被移至他人地内,或大小牛仔、蜂群、鸟类及鱼类等偶至他人地内者,土地所有人应许权利人人其地内巡查取回。”《德国民法典》第962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踪之际,得进人他人之土地。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虚蜂房时,蜂群所有人,为捕获蜂群,得开启蜂房,取出蜂窝或破坏而消除之。在此情形,所有人应赔偿所生的损害。”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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