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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2014-9-24 22: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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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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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19条第(三)项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本法第20条第(一)项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本法第29条第(三)项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本法第9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本条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依法予以处罚。分别管理是指前述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分账保管是指前述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是指不按基金合同的用途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如下:第一,责令改正;第二,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处理。该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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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19条第(三)项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本法第20条第(一)项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本法第29条第(三)项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本法第9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本条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依法予以处罚。分别管理是指前述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分账保管是指前述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是指不按基金合同的用途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如下:第一,责令改正;第二,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处理。该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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