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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六十六条
2014-9-24 22:31:28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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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释义】 本条是对接管开始时间的规定。
接管从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即从该日起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就不能再行使其经营管理权,其经营管理权由行使接管权的组织代为行使。虽然被接管的商业银行不能再行使其经营管理权,但是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因被接管而发生变化,接管组织只是在接管期间替被接管的商业银行使权利,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仍归其所有。如果在接管期间或者接管期限届满后,被接管的商业银行恢复了正常经营能力,接管组织应当将经营管理权移交给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如果被接管的商业银行无法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终止后,该商业银行将进人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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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释义】 本条是对接管开始时间的规定。
接管从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即从该日起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就不能再行使其经营管理权,其经营管理权由行使接管权的组织代为行使。虽然被接管的商业银行不能再行使其经营管理权,但是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因被接管而发生变化,接管组织只是在接管期间替被接管的商业银行使权利,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仍归其所有。如果在接管期间或者接管期限届满后,被接管的商业银行恢复了正常经营能力,接管组织应当将经营管理权移交给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如果被接管的商业银行无法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终止后,该商业银行将进人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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