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8条
2014-9-24 22:29:36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296
主题归类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有下列四项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这是债权人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之一。例如,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向其报告债务人财产的状况,监督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的情况,还可以查阅有关财产的账簿和文件,询问债务人、管理人等。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涉及每个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的职责。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出现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债权人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议决。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除以上几种职权外,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其实施相关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其执行职务应当对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尽到注意义务,其重要职责在于监督破产管理人、债务人清理、保管、处分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以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有下列四项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这是债权人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之一。例如,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向其报告债务人财产的状况,监督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的情况,还可以查阅有关财产的账簿和文件,询问债务人、管理人等。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涉及每个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的职责。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出现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债权人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议决。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除以上几种职权外,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其实施相关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其执行职务应当对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尽到注意义务,其重要职责在于监督破产管理人、债务人清理、保管、处分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以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