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12条
2014-9-24 22:29:24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0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式的规定。
破产财产的变价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财产的买卖行为。以拍卖的方式对破产财产实施变价,可以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这种变价方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由出价最高者获得所拍卖标的物,可以保证破产财产变价的公平、公开。因此,本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以拍卖的方式进行。但破产财产的变价毕竟直接关系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变价方式上也要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因此,本条第一款的但书规定,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如果大多数债权人认为,对部分待变价的破产财产或者全部待变价的破产财产,以拍卖以外的方式进行变价。如直接作价变卖,可以更好地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并将这一决定写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就可以不采取拍卖的方式,而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规定对破产财产实施变价。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卖。即在变卖破产财产的时候,可以将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财产进行变卖。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变卖,是包括各种生产力要素在内的变卖,不仅包括破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厂房、知识产权,还可以包括破产企业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将破产企业或破产企业的某一特定营业项目进行整体或者部分变卖,不但可以提高破产财产变卖的价格,还可以维持破产企业的整体经营或者某一可以独立经营的营业项目,减少因破产企业解体对财富的贬损,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保证就业。对于破产企业中的无形财产和其他财产,如果将其单独变卖可以提高破产财产的整体变卖价格,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可以单独变卖。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从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法律对一些物品的流通进行特别的限制。如规定枪支弹药等对公共安全关系重大的物品,禁止任意流通;黄金、白银等对稳定国家金融秩序有关的物品,由国家专门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历史文物的转让必须出售给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购单位,等等。如果破产财产中有属于国家实行特别管制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就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物品的流通管理规定,依照法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式的规定。
破产财产的变价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财产的买卖行为。以拍卖的方式对破产财产实施变价,可以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这种变价方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由出价最高者获得所拍卖标的物,可以保证破产财产变价的公平、公开。因此,本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以拍卖的方式进行。但破产财产的变价毕竟直接关系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变价方式上也要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因此,本条第一款的但书规定,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如果大多数债权人认为,对部分待变价的破产财产或者全部待变价的破产财产,以拍卖以外的方式进行变价。如直接作价变卖,可以更好地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并将这一决定写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就可以不采取拍卖的方式,而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规定对破产财产实施变价。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卖。即在变卖破产财产的时候,可以将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财产进行变卖。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变卖,是包括各种生产力要素在内的变卖,不仅包括破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厂房、知识产权,还可以包括破产企业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将破产企业或破产企业的某一特定营业项目进行整体或者部分变卖,不但可以提高破产财产变卖的价格,还可以维持破产企业的整体经营或者某一可以独立经营的营业项目,减少因破产企业解体对财富的贬损,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保证就业。对于破产企业中的无形财产和其他财产,如果将其单独变卖可以提高破产财产的整体变卖价格,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可以单独变卖。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从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法律对一些物品的流通进行特别的限制。如规定枪支弹药等对公共安全关系重大的物品,禁止任意流通;黄金、白银等对稳定国家金融秩序有关的物品,由国家专门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历史文物的转让必须出售给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购单位,等等。如果破产财产中有属于国家实行特别管制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就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物品的流通管理规定,依照法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司法解释
部委规章
地方司法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