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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51条
2014-9-24 22: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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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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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技术互相依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即对所谓“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规定。
一、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与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相互依存的,后一项专利如果不利用前一项专利中的某些专利技术就无法实施。在此情况下,如果两个专利权人互相之间不能在合理的条件下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其中的专利技术就不能有效实施。显然,这既不利于专利权人,也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对“依存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授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也在本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二、依照本条规定,给予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两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是相关的、从属的,后一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否则后一项专利将无法实施的。
2.后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三、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依照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后一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从属的前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如果前一专利权人提出给予实施后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给予其实施后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四、本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只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相关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能主动作出给予依存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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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技术互相依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即对所谓“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规定。
一、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与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相互依存的,后一项专利如果不利用前一项专利中的某些专利技术就无法实施。在此情况下,如果两个专利权人互相之间不能在合理的条件下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其中的专利技术就不能有效实施。显然,这既不利于专利权人,也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对“依存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授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也在本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二、依照本条规定,给予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两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是相关的、从属的,后一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否则后一项专利将无法实施的。
2.后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三、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依照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后一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从属的前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如果前一专利权人提出给予实施后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给予其实施后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四、本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只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相关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能主动作出给予依存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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