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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52条
2014-9-24 22: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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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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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涉及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的限制性规定。
一、半导体技术是以半导体为材料,制作成组件及集成电路的技术。半导体材料在集成电路系统中广泛应用,半导体技术在电子信息技术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半导体技术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TRIPs对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问题作了特殊规定。该协定第三十一条中规定,若一成员方的法律允许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对专利的标的事项作其他使用,包括政府或经政府许可的第三者的使用,此类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应限制在被授权的意图之内。并特别指出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只应用于公共的非商业性目的,或用于抵消在司法或行政程序后被确定的反竞争的做法。此外,一些国家的专利法也对这一问题作了特殊规定,其规定的内容大致与TRIPs的上述规定相同。例如,法国专利法规定,涉及半导体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对其实施强制许可的授权仅限于公共、非商业性的目的,或者是作为对经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为反竞争行为的一种救济。德国专利法规定,在半导体的科技领域,对于专利的发明,仅在为排除专利权人在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中确定违反竞争的实务所必要时,才能强制许可他人使用。我国专利法中增加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问题的特别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与TRIPs的上述规定相衔接。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1. 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2. 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不得对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发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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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涉及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的限制性规定。
一、半导体技术是以半导体为材料,制作成组件及集成电路的技术。半导体材料在集成电路系统中广泛应用,半导体技术在电子信息技术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半导体技术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TRIPs对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问题作了特殊规定。该协定第三十一条中规定,若一成员方的法律允许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对专利的标的事项作其他使用,包括政府或经政府许可的第三者的使用,此类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应限制在被授权的意图之内。并特别指出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只应用于公共的非商业性目的,或用于抵消在司法或行政程序后被确定的反竞争的做法。此外,一些国家的专利法也对这一问题作了特殊规定,其规定的内容大致与TRIPs的上述规定相同。例如,法国专利法规定,涉及半导体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对其实施强制许可的授权仅限于公共、非商业性的目的,或者是作为对经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为反竞争行为的一种救济。德国专利法规定,在半导体的科技领域,对于专利的发明,仅在为排除专利权人在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中确定违反竞争的实务所必要时,才能强制许可他人使用。我国专利法中增加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问题的特别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与TRIPs的上述规定相衔接。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1. 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2. 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不得对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发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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