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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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民法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患有痴呆症的人)指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做出正确的主客观一致的行为、不能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人。这类人只能靠他人的帮助才能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只有法定代理人才能代理其民事活动。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但是没有完全丧失判断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所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单独进行的民事行为一般是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1)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一周岁孩童受其叔父赠与的行为。(2)依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也有效,如一个九周岁儿童花三元钱买一冰糕的合同行为。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9、47条《票据法》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8、1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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